销售了11根侵权跳绳被判赔10万元 这下亏大了

跳绳是个别地区的体育中考项目,因为关乎到中考成绩,许多人在跳绳品牌的选择上都会格外重视。其中,恒康佳业作为中考跳绳测试指定产品,在体育市场中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但不知何时,市面上出现了五花八门的"恒康佳业"跳绳,一时间让消费者眼花缭乱。这不,拼多多上就有一商家因侵权销售11根跳绳,被法院判赔10万元,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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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服务教育产业为主,涉及体育、健康等领域的综合性产、供、销为一体的高科技企业。2015年2月,恒康佳业取得第13037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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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数器、数量显示器、测试器械和仪器、计量仪表等项目上,同时还开设域名网站www.szhkiy.com在上面发布公司及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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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佳业中考专用跳绳 (图片源于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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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恒康佳业在拼多多网店内购买了鑫晨公司的跳绳并对此进行公证保全。恒康佳业诉称,该产品具有与其产品相同的跳绳手柄,并在跳绳手柄上标记有第13037862号商标标识;另外,该包装盒的正面突出使用第13037862号商标标识。该产品属于学生体质测试仪配套的跳绳,属于在相近似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恒康佳业商标权的侵害。该产品的包装盒完全抄袭恒康佳业产品的包装设计,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恒康佳业产品完全一致,还标注了其厂名"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其全国售后热线"4008887156"、其公司的网址:www.szhkiy.com等信息,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恒康佳业便一纸将鑫晨公司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求偿10万元。第二被告还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主体公司)。

被告鑫晨公司辩称,一、原告的第1303786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产品,被告鑫晨公司拥有第22914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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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第2332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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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用品,案涉跳绳属于第28类商品。原告商标保护范围内的商品与被告经销的跳绳产品的类别、功能、用途均不相同,不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原告称被告销售的跳绳产品的包装盒抄袭原告产品的包装盒设计,还标注了原告的公司网址,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未能证明其产品包装属于原告自己原创且拥有该包装装潢的著作权;被告鑫晨公司不是案涉跳绳的制造商,仅在网站上销售了11条案涉跳绳,即使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十分轻微,原告要求被告鑫晨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过高;被告鑫晨公司收到案涉应诉材料之前已经主动停止了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案涉跳绳并主动删除了相关产品链接。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公司已经尽到事前资质审查义务、事后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被告寻梦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删除相关链接,原告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诉请已无事实基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鑫晨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若存在相关行为,被告鑫晨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鑫晨公司时第22914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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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5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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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法定代表人董义辉又登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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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著作权人,但是被告鑫晨公司在案涉产品上使用上述商标和图案时,其图案、文字、拼音的排列位置、比例大小、颜色分布与原告的第13037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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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基本一致,模仿意图明显,从外观上极容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种商品的混淆,故侵犯了第13037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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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鑫晨公司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公司名称、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域名、使用案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明显,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鑫晨公司立即停止对第13037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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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立即停止对原告恒康佳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恒康佳业经济损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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