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意外身亡,年逾八旬僱主做出一個決定,令人感動

原標題:保姆意外身亡,年逾八旬僱主做出一個決定,令人感動!

  近年來,從事家政服務的進城務工人員逐年增加,因僱傭關係發生糾紛的案件也不斷增多。

  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保護僱主和家政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事。

  近日,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大明宮人民法庭就審結了一起因保姆在僱主家中死亡引發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9年1月,席某受僱於80歲的蕭某負責照顧其日常起居。

  6月6日早上6時許,席某突發疾病暈倒在蕭某家中,蕭某發現後,立即撥打120求救,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席某已無生命體徵。

  後經公安機關調查,排除席某死亡系刑事案件的可能。後席某之子史某三兄弟與蕭某協商未果,訴至未央法院要求蕭某賠償18萬元。

  大明宮法庭接到案件後,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

  原告史某三兄弟堅持認為,其母親在提供勞務期間死亡,被告蕭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蕭某則稱席某因突發疾病死亡,其雖然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在調解現場,被告蕭某慢慢地向史某三兄弟走過去,大家看到,他的嘴角在抖動。現場鴉雀無聲,誰也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法官,考慮到席某對我照顧了好幾個月,多了我也拿不出來,我願意用8000元作為補償。”

  經法官再三調解,原告史某三兄弟對於訴請的18萬元賠償數額始終不作絲毫讓步。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由被告蕭某補償原告史某8000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蕭某與席某之間形成了勞務關係,席某在受僱期間因病死亡,雖然蕭某對席某的死亡無過錯,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蕭某作為勞務受益人,依據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可以對席某死亡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月嫂、護工、保姆、保潔……不知不覺中,家政服務逐漸成為都市的社會剛需,由於勞務費用本就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但當意外發生時,僱主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怎麼辦?不急不急,我們向您支三招:

  ★僱主與家政服務人員簽訂合同時,應查看家政服務人員的健康證明、勞動資質等,以確定其是否適合將要從事的工作。

  ★僱主應及時關注家政服務人員的身心健康,及時瞭解家政服務人員是否出現不再適合從事現工作的情況,同時為家政服務人員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

  ★在家政服務人員出現身體不適時,應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採取科學的應對措施,並及時聯繫家政服務人員的家人,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編後語

  案件塵埃落定,不由掩卷沉思。

  一個生命的逝去,對親人來說,太突然,也太難以接受,但這個悲痛的結果,已成既定事實。

  那位年逾八旬的老人,自己患有多種疾病,養老金還要靠兒女添補,在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卻對保姆照顧之情念念不忘,依然自願作出補償,並將款項如數交至法庭。這種深明大義的情懷,讓人為之動容、心生敬佩。

  一起情感對抗衝突強烈、訴辯賠償數額懸殊的案件,最終能以服判息訴的方式告終,令人欣慰。我想,是老人的寬容和大義,給予被告莫大的撫慰、逝者足夠的尊重。而這,也帶給我們深深的啟示。

  做人,堂堂正正,知恩報恩,不愧對良心。

  行事,踏踏實實,善始善終,不違背道義。

  如何做人做事,應當成為我們一生中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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