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这个地方要拆迁了,这样补偿怎么样?

定远这个地方要拆迁了,这样补偿怎么样?

2019年定远县双井巷原轻机厂宿舍及周边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定远县“十三五”规划,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分步实施,统筹兼顾的原则,有序推进旧城区改造工作。为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条件成熟一块实施改造一块,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定城镇双井巷原轻工机械厂老宿舍区及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此项目依法、稳妥、快速、高效推进,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地块如下具体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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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定城镇双井巷轻工机械厂(以下简称轻机厂)宿舍及周边老城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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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双井巷;南至原轻机厂宿舍南围墙;西至一中东围墙;北至:原轻机厂宿舍北围墙止。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规划红线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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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征收实施时间:以实际征收时间为准(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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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房屋属性及被征收人认定

1.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记载为依据。

2.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认证为准。

3. 对被征收人的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产权人认定;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人认定;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人认定;被征收人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者建房手续的,以户口簿户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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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补偿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新公布的定城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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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征收个人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此地块政府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部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币补偿标准。

1. 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手续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 被征收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但2009年9月航拍影像图上有的,如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房屋征收工作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拆除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的95﹪给予补助(属有条件认可补偿)。

3. 2009年9月航拍影像图上没有的房屋(含简易房、披棚),且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没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能够主动拆除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和助拆费:1、别墅类房屋(单门独院,砖混以上结构,楼顶设有坡屋面,二层以上,内部房间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书房等,比如定城双塘、锦绣花园等小区的别墅。如果没有院落按95%计价):900元/㎡;2、框架结构房屋(楼房、平房):800元∕㎡;3、砖混结构房屋(楼房、平房)700元/㎡;4、砖木结构(起脊或不起脊):300元/㎡;5、简易结构房屋为:100元/㎡;6、披棚(借墙简易搭建):50元/㎡。

工作队入户调查时抢建、抢装的建筑一律不予奖励和补助。

(三)产权调换结算方式、安置地点。

1. 结算方式。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均按同一估价时点,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结算、互找差价。

2.安置地点。原合蚌路两侧等原政府安置地块部分已建成的安置房(现房)。对老年人、患严重疾病的特殊群体提供部分电梯房供选择。具体安置房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安排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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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县规建局)公布的推荐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推荐名录,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根据推选结果,合法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此地块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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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补助

个人住宅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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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一)临时过渡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一律自行过渡。选择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年支付一次,至通知安置后一个月止。选择现房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相关费用标准。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费以及装潢附属物等相关补偿标准按县政府出台的2019年相关补偿标准指导价格执行。

(三)支付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完善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相关货币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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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征收人能够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情况,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享受以下优惠及奖励。被征收人不配合工作队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情况,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的,不享受下述优惠。

(一)个人住宅房产权调换优惠政策。

1. 优惠价格奖励。通过优惠被改造房屋同面积部分的安置房价格以减小安置房与被改造房屋之间的差价,给予房屋所有人奖励(同等地段优惠后的安置房均价与居民被改造房屋的均价,差价一般在150元-300元/㎡之间,具体优惠价格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制定公布)。

2. 优惠价格增购的奖励。

(一)对被征收人,按已认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增购,按评估后优惠综合建设成本价1871元∕㎡收取,如增购面积超出20%的,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放弃20%增购面积的,按1871元∕㎡给予奖励。

(二)优先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所有人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登记后,按照先后顺序给予优先参与选择安置房号的奖励。

(三)提前签约奖励。为了鼓励被征收人早签、快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期限为10天(以征收具体项目规定搬迁期限为准)。每户按认证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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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征收居民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进行拆除。1.有产权纠纷的;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房屋共有人对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对未取得合法建房审批手续,超过征收具体项目规定的期限,不签订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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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一)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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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所有权同时收回,相关手续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办理。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十六、本方案由定远县土地房屋征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定远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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