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顾问回复

在往年案例中,提供担保的公司往往依据《公司法》第16条抗辩,依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决议的对外担保无效,但以往法院的普遍观点是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认为该规定并未明确“违反即无效”,同时公司内部章程对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近年来最高院观点已经发生了转变,2019年7月3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明确指出:未经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应通过《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第49条表见代理和第50条表见代表的规则进行判断,而不再采内部限制说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摩方

实务操作建议

实务中,企业在相对方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具体审查以下内容,才能减少担保被主张无效的风险:

1、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具体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章程规定应由哪个机关决议通过。

2、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具体审查担保事项是否有经过有权机关决议通过;

3、审查担保决议是否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

4、审查参与担保决议表决人员是否为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或者董事,以及是否违反了回避表决的规定等。

5、章程和决议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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