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征收案:被逼簽訂補償協議,訴訟沒救了?法院給出精彩判決

原告:金XX

代理律師:陳海峰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以榮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政府

劃入徵收範圍,被逼遷協議

來自河南洛陽的金女士,在洛陽市西工區王城南路有一棟房屋,房屋建築面積55m,屬於房改房。因XX大道快速路建設項目,2018年2月9日,西工區政府發佈了徵收決定公告和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金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徵收範圍。

河南征收案:被逼簽訂補償協議,訴訟沒救了?法院給出精彩判決

11月27日,西工區政府發佈《關於XX快速路建設工程(西工區段)XX鐵路橋以南區域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徵收事宜的公告》。春節前,徵收方組織人員把已簽約住戶的門窗拆掉。2019年2月20號,拆遷人員拿著大錘強拆原告單元樓。為逼籤,徵收方修建圍牆將金XX單元樓與家屬區隔開,在徵收方種種脅迫威逼手段之下,金XX簽訂了補償協議,並將房產證等原件交給了拆遷指揮部。由於對補償不滿意,在協議約定的期間內,金XX並沒有交房,也沒有領取補償款。

此次徵收的並非是金XX一家,後來鄰居等人也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於是經過商議之後,決定委託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陳海峰、肖以榮二位律師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起訴撤銷補償協議

二位律師經過了解,發現本次的協議在逼迫之下籤訂是違法的,並且該補償協議顯失公平。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結果,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認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原告簽訂協議時是否受到脅迫,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撤銷補償協議的訴訟被駁回!

起訴請求確認強拆違法

二位律師認為:首先,《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規定,原告的房屋屬於原告的私人合法財產,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法定程序無權對原告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

其次,被告不具有強制執行權,被告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若被告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執行,被告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被告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是自行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原告房屋,被告作出強制拆除行政行為主體不合法,應確認其違法。

最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被告在強制執行前,應當書面催告原告履行義務,但被告沒有向原告送達要強制執行其房屋的催告書,被告強拆房屋的程序是違法的,所以在程序上也應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最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原告XX的房屋系國有土地上房屋,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案原告金XX雖然與被告西工區政府達成補償協議,但未實際履行,補償協議並未約定在金XX不交房的情況下西工區政府有權拆除其房屋,據此,西工區政府拆除金XX的房屋沒有法律依據及其他依據,應當認定該拆除行為違法。

最後,人民法院判決:

洛陽市西工區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金XX的房屋行為違法。

附: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河南征收案:被逼簽訂補償協議,訴訟沒救了?法院給出精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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