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鹏论保:保险还能这样分类?你可能还没听过吧

坤鹏论保:保险还能这样分类?你可能还没听过吧

​在《买保险 你得先知道有哪些保险》一文中坤鹏论保给大家介绍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这是按保险性质分类的。

不过可能很少有人听说说原保险、再保险。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按承保方式,怎么给保险分类。

文本重点内容:

  • 原保险
  • 再保险
  • 共同保险
  • 重复保险

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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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合同约束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就是原保险。

大家耳熟能详的保险公司,比如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友邦等等,都属于原保险。

正是因为大家平时接触的多,坤鹏论保就不做过多介绍了。

二、再保险

再保险听到的人估计就比较少了。

再保险也被称为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我们可以直观的理解为,给保险公司的某个保险产品再投个保险。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1. 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存在的意义在于风险转移。

就像股指期货中我们可以通过对冲减少风险一样,保险公司也需要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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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融领域面临最大的危机就是风险

所有金融机构花大量时间、人力、物力,要做的事情就是尽可能降低风险,完全规避风险是不可能的。

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希望通过一定手段可以降低自身风险。

这就是再保险能够存在的土壤,有需求就会有市场。

我们通常没听说过再保险,是因为这与我们投保人没啥关系。

更多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这种业务往来与我们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都没有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保险法》的条款也能看出,再保险公司不能像投保人要保费,被保险人也不能向再保险公司要赔偿。

2. 再保险的起源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有很悠久的历史。

都是起源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间,有记录的最早的再保险合同是 1370 年 7 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署的。

直到 1688 年劳合社建立之前,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


1666 年伦敦大火让保险业损失巨大,逐渐让保险业明白,作为风险承担方,保险行业同样需要分摊风险,这为再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从 19 世纪中叶以后,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最初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是德国于 1846 年成立的科仑再保险公司,后来英国、美国、法国、瑞士等国家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再保险公司。

到了 1926 年,各个国家和地区共计建立了 156 家再保险公司,其中德国再保险公司数量最多。

国内也有再保险公司,比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余家再保险公司。

3. 再保险的分类

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提前约定,按照保险金额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业务,原保险人有义务分出,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没有选择权。

比例再保险又可以再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确定的业务按比例分配,不需要每笔业务再单独谈。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限额,限额之外的,分给再保险公司。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限额,限额之外的,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分给再保险公司。

听起来好像很复杂的样子,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

成数再保险就是不管我接了多少业务,都按比例分一部分给你

溢额再保险就是我自己先接业务,我消化不了的再转给你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就是我自己先接业务,我消化不了的,再按合同约定比例分给你一部分

非比例再保险: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提前协商一个原保险人能够承担的业务额度。额度之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解决。额度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公司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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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都是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再保险合同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

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额可以是补偿型,也可以是给付型。再保险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偿属于分摊型

再保险可以由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承担,也可以由原保险公司承担。

比如 A 与 B 是两家不同的原保险公司,他们之间可以互为再保险,也可以 A 公司从 B 公司手里分一部分再保险业务。

三、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被称为联合共保,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一笔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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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保险人之间按提前约定好的比例分享利益、承担责任。

共同保险也是风险分摊的一种方式。

可能在普通人眼里,有钱肯定是要自己挣的,怎么可能与人分享呢?

金融领域不同。

在金融领域里,收益高往往意味着风险也高。

但很多人又想开展业务,又不想承担太高的风险,这是普遍的一种心理。

这种情况下,损失一定利益对冲风险是金融领域最常用的降低风险的方式。

同样是多个保险人,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有什么区别呢?

上面说了,再保险公司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任何服务,同样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再保险公司只面对原保险人提供服务。

共同保险不同,共同保险中的每个保险人都需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承担责任。

四、重复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对重复保险有明确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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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在共同保险中,多个保险人事先达成协议,共同承保。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谁分摊多少比例是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与投保人无关。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相比其他保险分类,重复保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所以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

如果寿险也适用重复保险,道德风险真是不得不重点考虑的因素。最近上映的电影《受益人》讲述的不就是骗保的事情么?

在利益面前,道德是经不起考验的。如果经得起了,那一定是利益还不够大。

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还是原保险,像再保险、共同保险基本与我们没太大关系。

特别是再保险,即使我们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再保险产品,我们也未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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