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鵬論保:保險還能這樣分類?你可能還沒聽過吧

坤鵬論保:保險還能這樣分類?你可能還沒聽過吧

​在《買保險 你得先知道有哪些保險》一文中坤鵬論保給大家介紹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這是按保險性質分類的。

不過可能很少有人聽說說原保險、再保險。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類。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按承保方式,怎麼給保險分類。

文本重點內容:

  • 原保險
  • 再保險
  • 共同保險
  • 重複保險

一、原保險

原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直接簽訂合同所確立的保險關係。

坤鵬論保:保險還能這樣分類?你可能還沒聽過吧

投保人通過支付保費,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合同約束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投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就是原保險。

大家耳熟能詳的保險公司,比如中國平安、中國人壽、太平洋、友邦等等,都屬於原保險。

正是因為大家平時接觸的多,坤鵬論保就不做過多介紹了。

二、再保險

再保險聽到的人估計就比較少了。

再保險也被稱為分保,是指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

《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我們可以直觀的理解為,給保險公司的某個保險產品再投個保險。

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

1. 什麼是再保險?

再保險存在的意義在於風險轉移。

就像股指期貨中我們可以通過對沖減少風險一樣,保險公司也需要減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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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融領域面臨最大的危機就是風險

所有金融機構花大量時間、人力、物力,要做的事情就是儘可能降低風險,完全規避風險是不可能的。

投保人通過支付保費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希望通過一定手段可以降低自身風險。

這就是再保險能夠存在的土壤,有需求就會有市場。

我們通常沒聽說過再保險,是因為這與我們投保人沒啥關係。

更多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

這種業務往來與我們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都沒有關係。

《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

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通過上面《保險法》的條款也能看出,再保險公司不能像投保人要保費,被保險人也不能向再保險公司要賠償。

2. 再保險的起源

再保險與原保險一樣都有很悠久的歷史。

都是起源於歐洲海上貿易發展時間,有記錄的最早的再保險合同是 1370 年 7 月在意大利熱內亞簽署的。

直到 1688 年勞合社建立之前,再保險僅限於海上保險。


1666 年倫敦大火讓保險業損失巨大,逐漸讓保險業明白,作為風險承擔方,保險行業同樣需要分攤風險,這為再保險的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從 19 世紀中葉以後,再保險業務迅速發展。最初獨立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是德國於 1846 年成立的科侖再保險公司,後來英國、美國、法國、瑞士等國家相繼成立了專門的再保險公司。

到了 1926 年,各個國家和地區共計建立了 156 家再保險公司,其中德國再保險公司數量最多。

國內也有再保險公司,比如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等十餘家再保險公司。

3. 再保險的分類

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提前約定,按照保險金額分擔責任。對於約定比例內的業務,原保險人有義務分出,再保險人有義務接受,雙方都沒有選擇權。

比例再保險又可以再細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

成數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按確定的業務按比例分配,不需要每筆業務再單獨談。

溢額再保險: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能夠承擔的限額,限額之外的,分給再保險公司。

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原保險人先確定自己能夠承擔的限額,限額之外的,再按合同約定比例分給再保險公司。

聽起來好像很複雜的樣子,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

成數再保險就是不管我接了多少業務,都按比例分一部分給你

溢額再保險就是我自己先接業務,我消化不了的再轉給你

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就是我自己先接業務,我消化不了的,再按合同約定比例分給你一部分

非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提前協商一個原保險人能夠承擔的業務額度。額度之內的,由原保險人自行解決。額度之外的,根據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公司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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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別

合同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主體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險人;再保險合同主體雙方都是保險人。

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合同中的

保險標的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再保險合同標的只能是原保險人承保合同責任的一部分。

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保額可以是補償型,也可以是給付型。再保險按合同規定對原保險人所支付的賠償屬於分攤型

再保險可以由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的公司承擔,也可以由原保險公司承擔。

比如 A 與 B 是兩家不同的原保險公司,他們之間可以互為再保險,也可以 A 公司從 B 公司手裡分一部分再保險業務。

三、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又被稱為聯合共保,是指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一筆保險業務。


坤鵬論保:保險還能這樣分類?你可能還沒聽過吧

多個保險人之間按提前約定好的比例分享利益、承擔責任。

共同保險也是風險分攤的一種方式。

可能在普通人眼裡,有錢肯定是要自己掙的,怎麼可能與人分享呢?

金融領域不同。

在金融領域裡,收益高往往意味著風險也高。

但很多人又想開展業務,又不想承擔太高的風險,這是普遍的一種心理。

這種情況下,損失一定利益對沖風險是金融領域最常用的降低風險的方式。

同樣是多個保險人,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有什麼區別呢?

上面說了,再保險公司不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任何服務,同樣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再保險公司只面對原保險人提供服務。

共同保險不同,共同保險中的每個保險人都需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承擔責任。

四、重複保險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對重複保險有明確規定: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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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險與重複保險的區別:在共同保險中,多個保險人事先達成協議,共同承保。投保人與各保險人之間只有一個保險合同,誰分攤多少比例是保險人之間的約定,與投保人無關。重複保險是投保人與各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相比其他保險分類,重複保險更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所以一般僅限於財產保險。

如果壽險也適用重複保險,道德風險真是不得不重點考慮的因素。最近上映的電影《受益人》講述的不就是騙保的事情麼?

在利益面前,道德是經不起考驗的。如果經得起了,那一定是利益還不夠大。

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還是原保險,像再保險、共同保險基本與我們沒太大關係。

特別是再保險,即使我們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再保險產品,我們也未必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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