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肖像被擅作商用,海淀法院開出200萬元最高“罰單”

吳亦凡肖像被擅作商用,海淀法院開出200萬元最高“罰單”

新華社資料圖

廣州昱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吳亦凡照片用作廣告代言,遭吳亦凡起訴。14日,海淀法院宣判;廣州昱錦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吳亦凡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這是海淀法院近年來在肖像權糾紛案件中判賠額度最高的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吳亦凡是知名影視演員、流行歌手,廣州昱錦公司與其之間不存在品牌廣告代言關係。2017年,廣州昱錦公司在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佈有吳亦凡的正面半身像圖片,並配有廣告語與吳亦凡手寫版簽名以及該公司產品品牌介紹、工藝、合作方式、產品的詳細介紹內容。當年9月間,認證主體為廣州昱錦公司的微信公眾號“MOOTEA末茶”推送多篇文章,使用多幅吳亦凡肖像、吳亦凡打印體名字和手寫藝術簽名作為文章配圖,並在圖中配有二維碼及廣告語;10月,認證主體為廣州昱錦公司的新浪微博加V認證微博賬號“末茶MOOTEA官微”發佈了頭條文章和微博內容使用吳亦凡肖像,微博內容配圖中顯示廣州昱錦公司將多幅吳亦凡肖像張貼或放置於其所許可經營的品牌實體店面門口進行商業宣傳。

此外,大眾點評網及原告公證錄像取證顯示:位於江蘇、廣東、福建、河南、山西的20餘家“MOOTEA末茶”實體店鋪使用了吳亦凡的肖像圖片用於商業宣傳。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廣州昱錦公司未經吳亦凡許可,擅自在其官方網站、主辦的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及品牌實體店鋪宣傳廣告中,將吳亦凡的肖像大量用於該公司“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的商業廣告宣傳和推廣,且使用方式為將吳亦凡作為商業代言人推薦其“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的代言廣告形式,以憑藉吳亦凡在相關市場群體中的品牌影響力與產品號召力直接推廣其“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具有以營利目的使用肖像的明顯特徵,嚴重侵犯了吳亦凡的肖像權,故廣州昱錦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廣州昱錦公司辯稱吳亦凡主張的相關品牌實體店使用其肖像與該公司無關,法院認為,吳亦凡通過現場攝像及公證取證等形式舉證證明相關“MOOTEA末茶”品牌實體店在店鋪中使用吳亦凡肖像,從相關證據中顯示這些實體店鋪裝修風格基本相同,而且在店鋪內使用吳亦凡肖像的代言廣告形象基本一致,具有明顯的品牌加盟關係特徵,而在廣州昱錦公司發佈的文字宣傳中也表明該公司存在品牌加盟業務,該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官方微博中發佈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形象與前述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形象相同。據此,法院推定前述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與廣州昱錦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官方微博中相同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圖片系該公司許可使用所致。

對數賠償金額,法院指出,吳亦凡作為當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演藝明星,其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廣州昱錦公司在本案中並非毫無修改地直接使用吳亦凡的肖像或者將吳亦凡的肖像圖片作為配圖使用,而是將吳亦凡的肖像圖片修改成產品品牌代言的廣告形象,而且配上吳亦凡的手寫簽名及推薦語,容易使相關公眾形成對廣州昱錦公司與吳亦凡之間存在品牌產品代言關係的誤認,而且使用範圍廣泛,不僅包括通過互聯網方式使用,還包括眾多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侵權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加大侵權制裁力度。

此外,依據一般常識,明星進行品牌產品代言通常比單純地許可使用肖像的市場價格更高,企業以品牌代言方式使用明星肖像比單純配圖使用明星肖像的獲利更多,雖然吳亦凡向法院提交代言人協議中體現市場價格的市場領域並非餐飲領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吳亦凡在品牌代言方面的市場價位,故法院以吳亦凡肖像的許可使用市場價格及侵權人可能因此而獲利的情況為基礎,綜合考慮廣州昱錦公司的各項侵權情節,判定賠償數額。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高健

監製:王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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