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身兼“8”職 貝達藥業收深交所關注函

11月12日,貝達藥業發佈公告稱,其董事會於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關於對貝達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19〕第 265 號)。

深交所關注的問題是:

2019 年 11 月 6 日,貝達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暨提名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提名JIANGNAN CAI 先生、汪煒先生、趙駿先生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我部在對你公司報送的《獨立董事履歷表》《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和《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等相關文件進行審核的過程中發現,汪煒存在同時在超過 5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我部對此表示關注,請你公司自查並說明以下事項:

你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事項是否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7 年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並補充披露在汪煒存在同時在超過 5 家以上的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下,仍提名其為你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理由,是否可能對你公司規範運作及公司治理產生不利影響及你公司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貝達回覆如下:

公司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召開了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董事會審議同意汪煒先生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汪煒先生在被提名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前因其他公司邀請同時擔任了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萬向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中國電子投資控股公司外部董事、玉皇山南投資管理公司外部董事、杭州新安江千島湖流域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7 年修訂)》第十二條:“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選人時,應當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同時在超過五家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應當披露具體情形、仍提名該候選人的理由、是否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及應對措施”。

公司董事會在提名汪煒先生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時已按上述要求對汪煒先生的任職情況進行了關注,汪煒先生兼任董事、監事的 8 家公司中,除了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之外,其他均為非上市公司。考慮到上述公司都已建立有效的機制保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能夠高效履職,且非上市公司的履職時間相對機動,被提名人可以自由安排。汪煒先生具有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能確保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公司日常內部會議及其他履職工作,勤勉盡責、獨立判斷,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維護上市公司及股東利益。

綜上,汪煒先生不存在《公司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7 年修訂)》等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辦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提名汪煒先生為第三屆獨立董事候選人不會對公司規範運作及公司治理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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