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生命權糾紛案

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19日發佈)

關鍵詞 民事/生命權/見義勇為

裁判要點

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

基本案情

原告張慶福、張殿凱訴稱: 2017年1月9日,被告朱振彪駕駛奧迪小轎車追趕騎摩托車的張永煥。後張永煥棄車在前面跑,被告朱振彪也下車在後面繼續追趕,最終導致張永煥在遷曹線90公里495米處(灤南路段)撞上火車身亡。朱振彪在追趕過程中散佈和傳遞了張永煥撞死人的失實信息;在張永煥用語言表示自殺並撞車實施自殺行為後,朱振彪仍然追趕,超過了必要限度;追趕過程中,朱振彪手持木凳、木棍,對張永煥的生命造成了威脅,並數次漫罵張永煥,對張永煥的死亡存在主觀故意和明顯過錯,對張永煥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朱振彪辯稱:被告追趕交通肇事逃逸者張永煥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不具有違法性,該行為與張永煥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對張永煥的意外死亡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11時許,張永煥由南向北駕駛兩輪摩托車行駛至古柳線青坨鵬盛水產門口,與張雨來無證駕駛同方向行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追尾相撞,張永煥跌倒、張雨來倒地受傷、摩托車受損,後張永煥起身駕駛摩托車駛離現場。此事故經曹妃甸交警部門認定:張永煥負主要責任,張雨來負次要責任。

事發當時,被告朱振彪駕車經過肇事現場,發現肇事逃逸行為即駕車追趕。追趕過程中,朱振彪多次向柳贊邊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等公安部門電話報警。報警內容主要是:柳贊鎮一道檔北兩輛摩托車相撞,有人受傷,另一方騎摩托車逃逸,報警人正在跟隨逃逸人,請出警。朱振彪駕車追趕張永煥過程中不時喊“這個人把人懟了逃跑呢”等內容。張永煥駕駛摩托車行至灤南縣胡各莊鎮西梁各莊村內時,棄車從南門進入該村村民鄭如深家,並從鄭如深家過道屋拿走菜刀一把,從北門走出。朱振彪見張永煥拿刀,即從鄭如深家中拿起一個木凳,繼續追趕。後鄭如深趕上朱振彪,將木凳討回,朱振彪則拿一木棍繼續追趕。追趕過程中,有朱振彪喊“你懟死人了往哪跑!警察馬上就來了”,張永煥稱“一會兒我就把自己砍了”,朱振彪說“你把刀扔了我就不追你了”之類的對話。

走出西梁各莊村後,張永煥跑上灤海公路,有向過往車輛衝撞的行為。在被李江波駕駛的麵包車撞倒後,張永煥隨即又站起來,在路上行走一段後,轉向鐵路方向的開闊地跑去。在此過程中,曹妃甸區交通局路政執法大隊副大隊長鄭作亮等人加入,與朱振彪一起繼續追趕,並警告路上車輛,小心慢行,這個人想往車上撞。

張永煥走到遷曹鐵路時,翻過護欄,沿路塹而行,朱振彪亦翻過護欄繼續跟隨。朱振彪邊追趕邊勸阻張永煥說:被撞到的那個人沒事兒,你也有家人,知道了會惦記你的,你自首就中了。2017年1月9日11時56分,張永煥自行走向兩鐵軌中間,51618次火車機車上的視頻顯示,朱振彪揮動上衣,向駛來的列車示警。2017年1月9日12時02分,張永煥被由北向南行駛的51618次火車撞倒,後經檢查被確認死亡。

在朱振彪跟隨張永煥的整個過程中,兩人始終保持一定的距離,未曾有過身體接觸。朱振彪有勸張永煥投案的語言,也有責罵張永煥的言辭。

另查明,張雨來在與張永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當日先後被送到曹妃甸區醫院、唐山市工人醫院救治,於當日回家休養,至今未進行傷情鑑定。張永煥死亡後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二人,即其父張慶福、其子張殿凱。

2017年10月11日,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車務段灤南站作為甲方,與原告張殿凱作為乙方,雙方簽訂《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協議》,協議內容“2017年1月9日12時02分,51618次列車運行在曹北站至灤南站之間90公里495處,將擅自進入鐵路線路的張永煥撞死,構成一般B類事故;死者張永煥負事故全部責任;鐵路方在無過錯情況下,賠償原告張殿凱4萬元。”

裁判結果

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冀0224民初3480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張慶福、張殿凱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原告張慶福、張殿凱不服,提出上訴。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撤回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冀02民終2730號民事裁定:准許上訴人張慶福、張殿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張慶福、張殿凱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准許撤回上訴。

本案焦點問題是被告朱振彪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被告朱振彪對張永煥的死亡是否具有過錯;被告朱振彪的行為與張永煥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首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張雨來受傷倒地昏迷,張永煥駕駛摩托車逃離。被告朱振彪作為現場目擊人,及時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並驅車、徒步追趕張永煥,敦促其投案,其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發生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張永煥肇事逃逸的行為違法。被告朱振彪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予以支持和鼓勵。

其次,從被告朱振彪的行為過程看,其並沒有侵害張永煥生命權的故意和過失。根據被告朱振彪的手機視頻和機車行駛影像記錄,雙方始終未發生身體接觸。在張永煥持刀聲稱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拿起木凳、木棍屬於自我保護的行為。在張永煥聲稱撞車自殺,意圖阻止他人追趕的情況下,朱振彪和路政人員進行了勸阻並提醒來往車輛。考慮到交通事故事發突然,當時張雨來處於倒地昏迷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朱振彪未能準確判斷張雨來傷情,在追趕過程中有時喊話傳遞的信息不準確或語言不文明,但不構成民事侵權責任過錯,也不影響追趕行為的性質。在張永煥為逃避追趕,跨越鐵路圍欄、進入火車運行區間之後,被告朱振彪及時予以高聲勸阻提醒,同時揮衣向火車司機示警,仍未能阻止張永煥死亡結果的發生。故該結果與朱振彪的追趕行為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原告張慶福、張殿凱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學靜、劉群勇、徐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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