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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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近日,白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叶某青、田某受贿案。
案情简介
叶某青、田某是广州市白云区某镇农村建房管理服务站的合同制员工。
2015年至2017年底期间,叶某青、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加快、违规办理村民建房报建手续,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分别为188.7万元和160.2万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
被告人叶某青、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叶某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田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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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两被告人的身份虽然是合同制人员,但其从事的工作系受政府委托处理村民建房报建手续,这一项职权属于协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公务行为性质,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除此以外,根据监察法的规定,除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均纳入监察范围。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本案中,两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因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每位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正确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担当,坚决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树立起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为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对政府雇员的廉政教育,白云法院组织了全院政府雇员旁听此案宣判。以案为鉴,警醒全院干警作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自律,廉政奉公,特别是要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干干净净为党和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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