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交警:“二次酒駕被查 嚴查重處消患”

(警方週刊運城訊 李勝 通訊員 李東興)11月12日,稷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轄區查處一起二次酒駕交通違法行為,使違法駕駛人丁某某受到應有處罰。

當日13時許,翟店中隊民警在稷南大街新汽車站附近路段開展交通違法整治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晉M3***Q號的小型轎車行駛時存在可疑,遂將其攔截在汽車站門口處路段,檢查中,駕駛人身上的酒味撲鼻而來,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顯示駕駛人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2.0mg/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經進一步核查,丁某某於2019年5月份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稷山交警大隊執勤民警予以處罰,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六個月。目前丁某某的駕照還處於暫扣期間,其膽大妄為,一次酒駕不思悔改,心存僥倖又飲酒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於不顧,是非常危險和可怕的交通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民警對丁某某“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的違法行為,給予拘留五日,罰款2000元;對“再次飲酒後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拘留十日,罰款2000元,兩種違法行為給予合併執行拘留十五日,罰款4000元的處罰。

就在丁某某被送進拘留所的一瞬間,其悔恨的告訴民警:酒駕後非常後悔,勸大家引以為戒。

稷山公安交警提醒:酒後駕車害人害己,各位駕駛員朋友,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請珍愛生命,拒絕酒後駕駛,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稷山交警:“二次酒駕被查 嚴查重處消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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