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語】
儘管彼得·德魯克常常被尊為“現代管理之父”,但他的自我認知卻是一位社會生態學家。如果不能從社會的角度去看管理、理解管理,至少不容易抓住它的本質特徵。在成名作《工業人的未來》一書中,德魯克從功能性社會的視角審視了自由的真義和價值。這本寫於“二戰”時期的著作,把矛頭尖銳對準了當時的德國元首及其政府,斷言了其必敗的命運,為作者贏得了極大聲譽。
自由並不是開心,與個人幸福是不同的,與安全感或和平和進步也是不同的。它並不是藝術和科學在其中得到繁榮和昌盛的狀態,也不是什麼乾淨的好政府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利。
這並不是說自由與所有這些價值觀或其中任何一種價值觀天生是不兼容的——儘管有可能或有時候會不兼容。但是,自由的真義別有所在,它是必須承認責任的選擇。自由與其說是一種權利,毋寧說是一種責任。真正的自由並不是自由逃避什麼東西,逃避就是放任。真正的自由乃是做什麼事或不做什麼事,這種做法或那種做法,持某種信仰或相反的信仰之間作出抉擇。它從來就不是一種放棄,而始終是一種責任。它不是一種“開心”,而是加之於人最沉重的擔子:決定他自己個人的行為,同時也決定社會的行為,而且要為這兩個決定負起責任。
沒有抉擇和責任就沒有自由。幸福、安全感、和平和進步也許會有。然而,那種幸福與和平可能是最暴虐專制的幸福與和平,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筆下的宗教法庭大法官甚至不讓其臣民有不開心的權利或不讓他們決定是否想生活於和平與安全之中的那種幸福與和平。
我們知道,自由並不是人類生存的“原始”狀態。原始社會隨時隨處都在取消選擇和責任——取消選擇是通過風俗習慣、禁忌和傳統等嚴格的制度,取消責任則是通過巫術儀式。並不是人類天性崇尚自由。“善於適應環境”的人會本能地設法逃避作出抉擇的重擔和責任的重負。假如有一句話比“人是生而自由的”一語更加與事實相反,那就是“只要讓他自己選擇,人就會選擇自由。”陀思妥耶夫斯基傳奇故事中的那位宗教法庭大法官在反駁耶穌時斷言,人寧可做幸福的奴隸,也不做需要承擔責任的自由人。從心理學上說,他當然是對的。
然而,自由乃是人類生存的“天然”狀態。它既不是歷史上人類的原始狀態,也不是人類憑藉直覺或情感所作的心理選擇。它只是超自然地天然、必需和不可避免的——儘管這麼說依據的只是一種關於人類天性的哲學概念。
自由不僅僅是可能的,根據每一個人都必須在善與惡中作出的選擇的信仰,它也是不可避免的。
沒有哪一個人,沒有哪一群人居然可以擁有絕對知識、絕對把握、絕對真誠或絕對權利。自由的唯一基礎是基督教關於人類天性的概念:人是不完美的、軟弱的,是罪人,是註定要歸於塵土的塵土;不過人是上帝的化身,而且得為自己的行動負責。只有在認為人從根本上說是永遠不完美和非永恆的時候,自由在哲學上才既合乎情理,又顯得必需。而且,只有在被人看做即使不完美,即使非永恆,也得為自己的行為和決定從根本上負起不可逃避的責任時,自由在政治上才不僅是需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任何主張人類完美的哲學必然否定自由,任何拒絕承認道德倫理責任的哲學家也必定否定自由。
臆測人類完美,或者臆斷有已知的或可知的人類可臻完美的進程,必然不可避免地導致專制和極權統治。全體人類中只要有某個人被看做是完美無缺或比其他同類更接近完美無缺,自由立即就成為不可能,因為人類完美或可臻完美的臆斷是拒絕承認人類選擇的權利和責任的。
完美無缺的人是擁有絕對真理的。起碼他比他的同類離絕對真理更近些,或者他知道一種絕對可靠的方法可達到絕對真理。但是,假如絕對真理已經知道或者是可知的,那就沒有正當的理由去懷疑或去作選擇。
在絕對真理面前不可能有自由,在絕對公正面前不可能有反抗。當真理已經知道而再去作出不同的選擇,當正義已經說話而再自作主張時,那就再好也最多不過是愚蠢。假如再頑固堅持,那就成了邪惡和背叛。任何一個被認為是完美無缺或可臻完美無缺的人,不僅有資格絕對統治,而且是有道德義務來擔當統治的。他必須不顧批評,不顧反對,而且還必須不聽勸告,因為他,而且只有他一個人,才知道什麼對他的臣民最好。他責無旁貸地要壓制他們關於自由、關於選擇和關於決定的表述。對付持異議者的酷刑和集中營,對付反對者的行刑隊,還有一支秘密警察,在監視每一個人的言論、行動和思想,所有這些從自稱完美無缺或可臻完美無缺,或者被他人捧為完美無缺或可臻完美無缺的統治者的觀點看來,都是完全合法的。那些不接受他的獨裁的人,乃是蓄意拒斥真理,是故意選擇邪惡。
如果我們用一群人來替換這樣一個永無過錯的統治者,情況也完全一樣。除了專制政府,沒有任何其他政府有建立在一個人或一群人是公正的或可能是公正的這一假設的基礎之上的可能,也沒有比以絕對真理和絕對公正為基礎的專制暴政更具有壓迫性和更全面控制的專制暴政。“你們將成為神,你們將會知道何為善、何為惡,”魔鬼撒旦一直在如是勸導人們。
如果不要人為其在善與惡、真與偽之間作出的抉擇承擔責任,也不可能有自由。如果沒有了責任,那就只會有無政府狀態和不分彼此的全民混戰。
否定責任就是否定存在一種絕對的善,或者說絕對真理。然而,假如只有相對的善或相對的惡,自由就會變得毫無意義。種種決定就可能沒有道德意義可言;它們將只不過是沒有結果的武斷猜測。
今天,有許多人都完全願意承認,沒有人能聲稱擁有絕對真理或絕對理性。然而,他們這種承認的基礎並不是人的不完美,而是不存在絕對的東西。他們並不懷疑人類的完美,他們懷疑的是上帝的存在。因此,他們就否認作出決定是有任何道德責任的,而且他們就像說“我即上帝”的人一樣完全否定自由。相對主義者和實用主義者實際上都是說,決定應由強者去作出,因為一切在社會上都是同樣可行的。不管什麼人,只要他的觀點成了氣候,那他就是對的。在這種基礎上,弱者的自由為什麼應該得到保護就沒有了理由,或者說為什麼要允許他表達不同的意見就沒有了理由。
也許可以這麼說,只有假設在基本原則的衝突中雙方都可能有錯,而且肯定起碼是有一部分錯時,自由才是可能的。假如一方被認為很可能是對的,那就不可能有自由,另一方就不能要求一種權利去提倡與被認定的真理相違反的見解,甚至根本無權持有這種相反的觀點。 而且,想要有自由,就必須認定沒有絕對真理,也沒有絕對理性——儘管這是永遠超乎人類的理解的。否則,就不可能有責任感;沒有責任感,除了物質利益,就根本沒有理由有任何見解,也沒有發表這種見解的權利,只有強者有這種權利。
自由乃是從人類固有的弱點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力量。它是以深刻的信仰為基礎的懷疑主義。假設真有一個人是十全十美的,那就不可能有自由,因為這個人就有資格去實施絕對統治。然而,如果有一個人是十足邪惡的,那麼他也不可避免地會為自己攫取絕對的統治權。假如所有的人都是十全十美的或十足邪惡的,那就不需要自由,因為對任何決定都絕不會有任何懷疑。正是因為沒有哪一個人是十全十美的或十足邪惡的,自由才名正言順。而且,正是因為努力向善是每一個人的個人責任,我們才需要自由。
……
給自由下定義是不可能不用關於個人的話語的——關於權利和責任,這種權利和責任既不能從個人那裡取走,也是個人所不能逃避或授權他人代表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自由沒有社會意義。假如自由只侷限於“心靈自由”,而責任只侷限於一個人的私人生活,那麼自由就遭到了消解。
個人自由是需要一個自由社會才得以實現的。然而,社會不能有反對個人的自由。社會保護自身反對個人的權利乃是對自由的一種限制,而不是自由本身。不能有多數人反對少數人的自由,也不能有強者反對弱者的自由。保護和維持社會是重要的。不過,這與自由毫無關係,只要它不是限制自由。社會、有組織的群體以及多數人反對個人的合法性權利,乃是對自由的一種限制。另一種限制便是放任——沒有責任的個人自由選擇。可在冰淇淋和杏仁布丁之間“自由”挑選甜點談不上是什麼自由,因為這一決定並不負有責任。因此,自由總是包容於並受限制於這種非自由的狀態:一個是沒有個人選擇的狀態;另一個是沒有個人責任的狀態。這兩個狀態中,任何一個狀態的侵蝕永遠是對自由的威脅。一方面太少個人選擇,另一方面太少個人責任,那麼自由就到了窮途末路。閱讀更多 組織活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