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一審獲刑10年,系自動投案,檢舉、揭發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士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一審獲刑10年,系自動投案,檢舉、揭發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19.28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9月15日,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李士祥長期在北京工作。曾歷任朝陽區區長,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直屬機關工委書記、秘書長、常務副市長等職。2017年轉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一年後卸任。

今年2月,他被開除黨籍。

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李士祥一審獲刑10年,系自動投案,檢舉、揭發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通報稱,經查,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蛻變,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通過為私營企業主謀取鉅額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從中獲利;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和職工錄用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為求得仕途順利,搞迷信活動。
李士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士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北京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李士祥簡歷
李士祥,男,漢族,1958年8月生,北京市人,1982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治學專業),工學碩士,高級政工師。曾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歷任北京市通縣草場中學教師,團隊負責人;通縣縣委組織部幹部,幹部科科長,副部長;通縣城關鎮黨委書記;通縣縣委常委;昌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朝陽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2003年01月任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0月任北京市委常委、朝陽區委書記;
2006年1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06年12月任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直屬機關工委書記;
2012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17年01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
2017年02月至2018年01月,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8年1月,不再擔任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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