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祥獲刑10年:檢舉揭發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李士祥系自首,並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

李士祥獲刑10年:檢舉揭發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現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士祥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士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區長、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推進拆遷、調整規劃、項目推廣、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獲取融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19.284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李士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長安街知事注意到,2018年9月15日,李士祥被官宣落馬;今年2月3日被開除黨籍。

當時中紀委通報稱,李士祥理想信念缺失,思想滑坡蛻變,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謀私的工具,扭曲政商關係,大搞權錢交易,通過為私營企業主謀取鉅額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從中獲利;

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和職工錄用等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品、禮金;

為求得仕途順利,搞迷信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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