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砍頭息”怎麼打官司?可通過轉賬方式保留證據

遭遇“砍頭息”怎麼打官司?可通過轉賬方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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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秀 通訊員 劉亞 張婷 張瑀歆

  “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但生活中,“砍頭息”的情況時有發生。

  舉證不力官司敗訴

  近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王某訴李某借貸糾紛一案。

  “2014年7月,我向李某借款5萬元用於經營餐廳,約定月息3%,李某預先扣除了1萬元的利息,實際給我轉賬4萬元,當時我給李某出具了5萬元的借條。2016年3月29日,我將這期間的借款利息3.4萬元計入本金中,重新給李某出具了借款8.4萬元的借條。”王某在訴狀中寫道。

  在法院庭審中,李某認可上述事實,但堅稱:自己是通過現金形式將借款5萬元交給王某的。

  鑑於兩人的說法截然相反,法院要求王某提交轉賬憑證,以證明自己的主張,但王某未能提交。

  法院審理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本案中王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認定雙方前期借款金額為5萬元,同時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認定借條中包含的前期借款利息應根據借款金額5萬元,按月利率2%從2014年7月計算至2016年3月,即2萬元,則後期借款本金應為7萬元。

  近日,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某償還李某借款本金7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轉賬支付留下證據

  無獨有偶,2012年9月,劉山、張紅(化名)夫妻二人因資金週轉需要,向王強(化名)借款10萬元。借款後,劉山和張紅一直未向王強還款。王強遂將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10萬元。

  庭審過程中,劉山、張紅主張:借條雖然載明為現金支付,但實際為轉賬支付,且王強在轉賬時扣除利息8000元。王強對轉賬支付的事實予以認可,並出具銀行客戶回單,證實其在借條出具當日向劉山賬戶轉賬9.2萬元,預先扣除雙方口頭約定的8000元利息。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的規定,本案中,劉山、張紅出具的借條中雖載明借款金額為10萬元,但根據王強提供的銀行回單,應認定本案借款本金數額為9.2萬元。

  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劉山、張紅償還王強借款9.2萬元。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民間借貸中,如果借款人遭遇“砍頭息”,單從借條上很難判斷出來,因此法院在審理時,需要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若借貸雙方是通過轉賬方式借款,轉賬憑證即能成為關鍵的證據,證明實際借款中的本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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