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您可能知道很多,但却无法系统、准确地进行描述。今天我们梳理了一些基础知识,助您更加了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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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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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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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受托人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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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托人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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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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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信托目的;
-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 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 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 信托事务的报告;
-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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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设立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信托目的;
-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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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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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变更与处分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 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 经受益人同意;
- 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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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转让规则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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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信托被撤销;
- 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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