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扣分!不繫安全帶、車窗拋物等行為已記入處罰範圍內

不繫安全帶

  危害:安全帶的防護作用主要是防止駕、乘人員被拋出車外;對抗撞車時的減速度,使駕、乘人員不致與方向盤、儀表板、檔風玻璃等物品發生第2次撞擊。在一次可能導致死亡的車禍中,安全帶的使用可使車內人員生還的幾率提高60%,發生正面撞車時,繫了安全帶可使死亡率減少57%;側面撞車時可減少死亡率44%;翻車時可減少死亡率80%。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處罰: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處100元罰款,記2分。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行駛時不使用安全帶的,處50元罰款。

罰款!扣分!不繫安全帶、車窗拋物等行為已記入處罰範圍內

  開車接打電話

  危害:駕車撥打或接聽電話分散駕駛人注意力,撥打或接聽電話時人腦反應比酒駕還要慢30%,年輕駕駛人反應速度僅相當於70歲老年駕駛人,大大削弱了駕駛人的應變能力。駕車打電話導致交通事故風險比通常高4倍,三成以上致命交通事故是因駕駛人注意力不集中所致。與此同時,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機還 會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效率,加劇路面車輛擁堵。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處罰: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記2分。

  交警提示: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機動車時,有吸菸、吃零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都會受到處罰。

  車窗拋物

  危害:車窗拋物大家或多或少都遇到過,車窗拋撒出來的垃圾極易干擾駕駛員視線,高速行駛中甚至還可能成為兇器,威脅到其他車輛及人員的行車安全。隨地丟垃圾可能不違法,但車窗拋物是違法的,這種行為會被給予“駕車時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處罰: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處警告或者100元罰款,記2分。

  不禮讓斑馬線

  危害:不禮讓斑馬線不僅違法,而且危害很大。不禮讓斑馬線威脅到行人通行安全。斑馬線是行人安全通過道路的生命線,也是行人的法定路權,應當受到禮讓和保護。不禮讓斑馬線容易造成人車碰撞事故,從而對行人造成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不禮讓斑馬線也違背了社會公德,機動車行經斑馬線時與行人搶行,反映出駕駛人對法律的漠視,從另一個側面體現了公民的文明程度和社會公德。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處罰: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六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

  隨意鳴喇叭

  危害:生活中,許多機動車駕駛人會在路遇擁堵時持續按喇叭,自己的車輛前方有行人和非機動車時也會使用喇叭提示,甚至行經學校、醫院附近時也依然鳴喇叭。這種不道德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但用噪音汙染了城市環境,也擾亂了廣大市民寧靜的生活。同時,駕駛人在鳴喇叭的過程中,自己的情緒也會發生變化,是造成“路怒症”的誘因之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規定: 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處罰: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九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違反規定使用喇叭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交警提示:包頭市中心城區禁止機動車鳴笛,而且城區多個路口、路段也有相應的禁鳴提醒標誌,廣大機動車駕駛人千萬不要帶著急躁心態駕車,對於惡意鳴笛行為,包頭交警還將繼續加大打擊力度。(來源:包頭髮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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