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我被搶劫了!”一男子謊報警情被拘留

男子雷某報警稱遭人搶劫,開平警方深入調查後發現,雷某竟是為報復他人而報了假警,最終,雷某被開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

11月7日凌晨,水口派出所接到事主雷某報案稱,在開平市水口鎮某KTV被人搶走了戴在脖子上的金項鍊。

“110,我被搶劫了!”一男子謊報警情被拘留

接到報警後,值班民警立即彙報所領導,所領導高度重視,組織偵查員迅速到現場及周圍開展走訪調查。偵查民警調取案發現場周邊監控視頻查看,發現事主雷某在KTV門口和他人發生過糾紛。據雷某反映,金項鍊是他和對方打架時被弄斷搶走的。民警根據視頻記錄的情況覺得案情可疑,耐心與雷某交談,講明利害關係,最後,雷某承認其謊報警情的事實。原來,雷某所戴的金項鍊是在爭鬥過程中被對方扯斷了。他為報復對方將金項鍊扔到KTV大廳內的垃圾桶裡,謊報了被搶劫的警情。隨後,民警在垃圾桶內找回了雷某的金項鍊。

“110,我被搶劫了!”一男子謊報警情被拘留

雷某(男,25歲,台山人),因謊報警情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天。

“110,我被搶劫了!”一男子謊報警情被拘留

警方提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0,我被搶劫了!”一男子謊報警情被拘留

110報警平臺是社會公共資源,請勿惡意撥打、騷擾110!謊報警情,不僅會影響公安機關的正常出警,還可能因為你的佔用,導致真正有緊急需要的求助電話無法打入,延誤警情處理。請將110報警平臺留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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