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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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的選擇是正確的,走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確保自我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這點作為職場勞動者必須要堅信無疑,法律自會給底層勞動者一個公道。

至於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繳,這種說法其實是不妥當的。

一、之所以這樣說,其原因主要有兩點:

1、勞仲裁機關的職責,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

一旦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得到了確認,那麼勞動仲裁機構它就會出具相關的仲裁結果,認定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為員工按時辦理並繳納社保。

但是勞動仲裁機關無權徵收社保的繳納,從這個角度來說,它不能去落實社保的繳納!這個問題只能由當地社保機關來處理。不過仲裁委員會可以出具有關社保的繳納意見書。

2、題主只要拿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便可以向當地社保機關投訴,由社保機關來具體查處和追繳。

只要社保機關收到員工的投訴,便會介入社保繳納的調查,此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意見便可以作出一個公司必須繳納的證據。

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對公司不繳社保的行為,進行處罰或者是追繳,相關的滯納金也將由公司一併補繳。

所以,題主叔叔的社保能否補繳進去,將由社保機關按照社保的有關規定來決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是無權來決定此事!

二、如果社保機關作出追繳決定,公司不執行的,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只要社保機關經過調查之後,對公司作出追繳的決定,那麼公司就應當必須履行。

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追繳的義務,社保機關不僅僅可以執行罰款處理,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這種問題上,題主不必擔心,只要我們按照法定的程序一步步的走下去,法律最終必須是會給出一個說法的。

不過現在有很多地方的社保政策明確規定了,不能在補繳。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還得先要向當地社保機構瞭解一下,你的叔叔以前的社保是否能夠補繳。

只要社保機構作出無法補繳的認定之後。那我們又該怎麼辦呢?這就是第3步的處理。

三、只有當地社保做出無法補繳的認定結果後,題主就應該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社保機構它也有自己的相關規定。在以前只要沒有不交的社保都可以補繳,現在這一政策慢慢的已經收緊了。

有些地方已經不再允許可以補繳的這種行為。

儘管當地社保機構說不能補繳,但題主也必須要拿到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結果,然後才能通過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現在由社保無法繳納問題,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比較流行的標準就是:每年向勞動者支付三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而題主的叔叔現在工作大概12年,這可以要求公司為其支付36個月的月工資,作為無法為其補繳社保的經濟補償金。

這一個數據也不是準確的,只是目前在司法處理當中比較通行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很多時候都是通過協商處理。

不過像題主叔叔的經濟補償金,按這個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太少。可以適當提高自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畢竟用人單位,每年將為自己支付1萬元左右的社保金。只要提出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和公司應當支付的社保費用大體相當即可。

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好是交由法院判決,這樣才可能最大限度的保證我們自己的經濟利益。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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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樓主您好,單位不給交社保,想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勞動部門的人說勝訴後也不能補交社保,首先這個問題幾乎是子虛烏有,是不存在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如果說這個社保是沒有正常的來進行補交,或者是根本沒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賬戶,那麼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就應當依法來繳納這個社保,所以企業單位造成社保欠交的情況是完全可以由企業單位再進行補交的,並且承擔相應滯納金的一個費用。

那麼這個勞動仲裁的結果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說,企業單位明確拒絕勞動仲裁結果的執行,那麼員工本人是可以申請法院訴訟來強制執行這個問題的。所以說對於企業來講,實際上這樣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只要勞動仲裁的結果是要求企業單位來給員工補交社保,那麼企業單位就要義不容辭的來為員工補交社保,不存在不補交的問題或者是補交不進去的問題,因為社保部門都會接收,企業單位補交的這個費用的。

所以說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在此之前可以和單位面談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 因為面談協商出來的結果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不至於搞得很尷尬,所以說,首先應該通過這樣的一個途徑在協商無果的一個前提下,那麼我們可以考慮一個別的途徑,比如說勞動仲裁的手段也是完全可以的。


懂社保


補繳社保不屬於爭議問題,仲裁和法院是不會管的。

不交社保,是企業違法。但也有一個問題:補繳的時候只能補繳養老,其它是補繳不起來的,比如生育險、醫療險、失業險等。

其實,也很鬱結。明明是企業違法在先,為什麼讓企業補繳的時候卻不能補繳除養老以外的部分!不是應該罰款,罰到企業以後不敢犯錯嘛?


半箋驕恨幽懷月


樓主您好,單位不交社保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部門說勝訴以後也不能夠補交社保,這是為什麼?首先這種情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為勞動仲裁勝訴以後,那麼除非能夠確定所在的單位沒有過錯,才會允許不再補交這個社保。

因為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單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購買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拒絕為員工購買社保,這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因素。所以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來講,基本上是會向著員工本身來考慮這個合法權益的。

那麼也就是說,只要是你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你所在的工作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來給你繳納這個社保待遇,申請勞動仲裁以後,勞動仲裁結果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只要是你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你,曾經是這家單位的員工或者說,本身現在就屬於這家當地員工,但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來交納社保,那麼這種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都是會要求所在企業來進行補交的,不會存在你說的這種現象。


社保小達人


首先這個事情不在勞動仲裁能夠受理的範圍之內,不知道為什麼會給你們“這11年的社保也不能補交,最多有點經濟補償”這樣的答覆。

有關社保問題申請仲裁有兩種問題是不會被受理的,第一種就是你這種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要求補繳社保的。第二種是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或者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兩種情況是不會被受理的,也就是說想仲裁都不行。

像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以及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準備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證明你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社保繳費記錄(像你這種情況連社保賬戶都不一定有)。


東友律師團


這題有點前後矛盾,既然企業不給繳社保,你想勞動仲裁,言下之意是現在還沒有仲裁。怎麼接下來又說勞動仲裁勝訴了卻不能繳社保,既然勝訴了,肯定要繳社保。如果是不繳社保,怎麼能叫勝訴呢?


康康的美好生活433


勞動部門的說法,對了一半。

1、單位不給你交社保,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當企業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企業就有義務幫助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國家法律強制要求的。如果企業不幫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就是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申請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1

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

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社保補繳一般只能交前2年

對於你叔叔來說,已經有11年的時間沒有交社保,但是很遺憾,按照現在的規定,他這11年不能完全補繳了。

因為社保最多可以補交兩年。也就是從他主張權利的那一刻起,往前倒算2年的時間。這段時間是可以補交的。再往前的時間就不能補交了。也就是說,有差不多9年的時間是不能補交的。

這是一件很遺憾的事情。因為9年的時間沒有交社保,這本來是你應得的權利,結果卻因為你叔叔自己不知道,而錯失了這個權利。當然,保安公司也有錯。

因此,建議你叔叔通過合法渠道來最大限度地維護他的權益。

3、面對這種情況,你該怎麼做

此時,你也認識到了你叔叔的權益受到了侵犯。那這時你們要做的,就是馬上行動,去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做到完全補繳社保了,但是,你們可以最大限度地去維權,比如,拿到你們想要的經濟補償金和社保補繳年限等。

你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等仲裁結果出來後,如果遇到困難,比如公司不補償或者不同意,那你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以通過法律保護你們的權益!


劉仕祥演講思維課


現在你想補繳應該怎麼辦?

首先,要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但需要提供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其他工資表等,能夠有力證明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證所,已經備案的勞動合同是最有力的,這樣社保經辦機構就可以通過自己的系統查詢出,你確實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這樣就可以直接為你辦理補繳。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大部分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是你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你手頭也拿不出什麼有力的證所可以證明你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比如蓋有單位公章,也有你名字的工資發放表等。這時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會要求,你去勞動仲裁機構,以“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但這同樣需要你提供一定的證據,開庭審理後,如果能拿到生效的裁決書,做出的裁決證明你們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你拿著生效的裁決書,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補繳就可以。

如果你現在還在職,儘量找一些證據,對自己以後比較有力。畢竟真的要補繳,也不是隻是咱自己說說人家就給補繳的,需要的是證據。


妞妞愛俏


這種現象很常見其實,社保是一個企業職工最基本應該要享受到的政策,但就是有些企業不懂法或者明知社保繳納具有強制性依然選擇性不給員工交社保。

我有個親戚之前到一家小企業去打工,也不給他繳納,後來是詢問了我的意見後,我幫他一起去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才不得不繳納。

身為一名HR,我看到這樣的事情就非常氣憤,所以,結合我個人的專業知識,我分析下社保繳納這個話題,希望對有需要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社保繳納具有強制性,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裡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主要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這裡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具體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參加範圍,對不參加社會保險和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可見,社會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自行協商的方式來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是在勞動者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也不能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否則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舉個我碰到過的例子,我有個朋友的公司去年招聘了一位外省過來的技術人員,這位員工說自己不想繳納社保(因為社保也要扣除個人部分的金額,他覺得沒有意義),他和公司提出,希望雙方籤個協議,請公司把企業應繳納的社保部分錢作為現金折算給他。

我朋友來問我是否可行?

我就說了一點:社保是強制繳納的,即便你折了現金給他,依然不改變企業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的要求;儘管你們簽了一份協議,可如果這個員工以後反咬一口說需要企業補繳社保,企業還是得補繳!

二、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到底能否補繳?

首先是可以允許補繳的,但是社保中的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五種,補繳政策也不是統一的。

(1)養老保險企業的可以補,普通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的不可以。2016年人社部出臺過一個文件,叫做《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確提出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不可以通過事後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是可以補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企業沒有按時繳納社會保險,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承擔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然後可以補繳。怎樣判斷是企業的呢?勞動者和企業必須建立勞動關係,由企業給發放工資並附有有相應的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材料。而且有的地區還要求有相應的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或者社保徵繳部門的法律文書。

(2)醫療保險可以補交三個月之內的保險。這實際上是一個人性化的措施,以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職工由於轉換單位或者變換工作等原因,肯定會出現醫療保險中斷的情況,因此國家規定了三個月的銜接期,保障職工短期內中斷醫保繳費待遇可以正常享受或者補繳補報。一般來講,在整個醫保等待期內,所有補繳的時間是不超過三個月的。比如當地的醫保等待期是6個月,不能說我補繳了三個月,正常繳費一個月,然後要再補繳兩個月,仍然可以中間享受醫保待遇。

(3)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都是可以正常補繳。因為靈活就業人員這三種保險不可以參加,所以他們都是可以通過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補繳的方式進行繳費。當然比較有爭議的是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他們是可以給職工繳納五險的。其實也是一樣,要通過確立勞動關係才可以補繳這些保險。

其次,我們再來了解下社保斷交有哪些影響:

1、養老保險,斷交對養老保險影響不是很大,養老保險採用累積制度,繳納滿15年即可。

2、醫療保險,斷交超過三個月不在享有醫療保障,再次連續繳納六個月能夠繼續享有醫療保障。

3、生育保險,要求繳納超過12個月即可。

4、失業保險,需要在非自願離職前繳納超過12個月,離職後可領取失業金。

5、工傷保險,在單位離職後斷繳則不可以享受。

三、到企業工作,請務必關注你的社保大事!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顯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我們國家地區廣、就業人數多,企業也多,確實存在不少企業抱著僥倖心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現象。

我個人覺得,剛畢業的大學生也好還是工作跳槽的職場人士,都應該在選擇一份工作時就確認好社保繳納這個問題。

我結合自己的專業經驗,提幾個建議給大家:

第一,有空多學習點勞動法知識,包括《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幾部最重要的勞動法律。

通過學習,你必須明白社保是國家要求強制繳納的,不存在企業說不給繳納或者你自願放棄繳納就可以不承擔繳納的義務一說。

第二,面試或者入職前談offer時,問清楚對方的hr這家公司是否入職後就立即繳納社保?很多企業會告訴你等到試用期轉正再給你繳納,實際上這也是違法行為,法律明確規定簽定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繳納社保,而勞動合同也要求入職一個月內簽定。

第三,如果真的碰到企業不繳納社保的違法行為,第一時間就要提出申訴,如果申訴無效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不要等到11年後才想到要補繳社保這件事,否則你這11年看病生育怎麼辦?都自費嗎?

對於企業的違法行為,不能姑息,否則影響的也不只是你一個人而已。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建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作者 :丁路遙知事,頭條教育職場排行榜top5,多家頭部平臺簽約作者,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資深職業規劃師,歡迎點擊關注我。

丁路遙知事


這個解釋你們當地勞動部門的人解釋有歧義啊,這個問題這樣的解釋當然不合法了啊,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說勞動仲裁的範圍:

只要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關係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爭議;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都是屬於勞動仲裁的範疇。

也就是說你這個事情一定是在勞動仲裁的範圍之內,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自員工上班後的一個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足額按時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按照社保法的規定: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按照社保條例的這兩條規定,如果用人企業沒有為員工個人繳納社保,員工個人可以同時向社保徵收機構予以投訴。

一般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社保費用繳納方面產生糾紛時,由社保部門具體負責查處,並負責追繳、處理、處罰等事宜。即使勞動者選擇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涉及社保方面的問題,都要由社保部門負責處理,等社保部門查處並出具意見後,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牽扯社保方面的案件,勞動仲裁部門負責認定勞動關係,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用補繳和責任劃分,負責追究用人單位責任,包括利息、滯納金和罰款的追繳,法院負責其他民事部分,和強制執行。

所以綜上所述,凡是涉及到社保補繳的問題,一般原則上來講法律程序比較複雜,也就是說必須有三家政府機構完全介入才能有效落實:勞動仲裁委:負責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真實性;社保機構:認定社保未繳納的事實依據;法院:負責民事賠償和執行。

具體怎麼辦的問題,建議如下,供大家參考:

1)員工個人先蒐集能夠證明和企業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一切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工作證明,工作牌,門禁出入證等其他證明性文件。


2)以此為依據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訴訟,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給個人補交勞動關係續存期間的社保,同時要求企業支付個人的經濟補償金。

3)同時向企業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突出投訴,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查處,並給個人予以給出投訴的查處回覆。

4)無論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做出的仲裁結果是否支持個人的仲裁,帶著仲裁結果和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支持並繳納企業所欠的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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