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的判決被二審改判,已被出售的房產還能主張權利嗎

前兩天,李先生聯繫到欄目的微信公眾號進行諮詢,說他和妻子離婚時,法院一審把房子判給了前妻。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於是作出了改判,把房子判給了李先生。可就在二審過程中,前妻已經把房子給賣了。李先生現在想要回房子已經沒有了,他覺得一審法院的判決給自己造成了損失,想讓法院賠償他的損失。

一審的判決被二審改判,已被出售的房產還能主張權利嗎

可以說,李先生的問題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這關係到我們對法官工作的認知。首先要搞明白,法官是一個技術工作,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作出判決。但是請注意,這裡的事實是“法律事實”,和生活中的真實不能劃等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這條規定首先說明了證據的重要性,法官是依靠證據來還原“法律真實”。打個比方來說吧,如果證據是蔬菜的話,法官就是那個廚師,他把證據放在鍋裡,再加入法律規定、職業道德、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的佐料,作出一道菜就是“法律真實”。證據充足,也就是菜新鮮,法官炒出來的菜就原汁原味,就越接近“現實的真實”。同時,法官因為成長經歷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工作年頭不同,這加入的佐料也可能不同,“法律真實”的結果也可能不同。這也就是說,同一個案子甲、乙、丙法官可能作出的判斷都是不一樣的。所以法官只要嚴格按照程序辦,按照法律規定辦,作出的判決即使被二審法院改判,也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的判決被二審改判,已被出售的房產還能主張權利嗎

在文章開篇,我們提到的李先生遇到的是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早在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就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這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法律條款完善,並且互有交叉,比如刑民交叉、民行交叉、行刑交叉,而法官就在法律的汪洋大海里遨遊,選擇什麼樣的法律條款頗有講究。比如購買電視爆炸後,消費者可以根據合同違約起訴,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起訴,這就是法律選擇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官如果選擇不當,被二審法院改判,不能說一審法院錯了,只有選擇的法律適不適合的問題。實際上,要求一個法官所有的判決都不會被上訴,不會被改判,那是苛責了。

但是並不是說法院的所有民事判決都不會引發賠償的問題。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對於這項規定需要注意的兩點,一個是“違法”兩個字,另外一個就是國家賠償適用範圍問題。在三十八條裡,並不包括民法中的錯判。為什麼不包括錯判呢?官方的說法是對於民事審判、行政審判中的錯誤,經法院改變後的判決,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履行義務,不宜列入國家賠償的範圍。比如開頭說到的李先生,他在上訴的時候,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他的前妻就不可能把房子賣掉了;另外即使二審改判後,前妻把房子賣了,李先生也可以通過起訴前妻,要求前妻彌補自己的損失,他的權利也還是有救濟的途徑的。


一審的判決被二審改判,已被出售的房產還能主張權利嗎

這裡說的是民事判決被改判的問題,如果是刑事判決則另當別論。總之,法官是個技術工種,而且現在還是個類似手工業的技術工種,作出的判決不可能像流水線上出來的產品一模一樣,我們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只能按照法官思維,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準備材料,爭取一個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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