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將如何“借錢”?

2019年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發佈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個意見的發佈意味著存在我們國家很長一段時間的地下錢莊的時代終結。那麼今天我就為大家詳細解讀一下這部意見的內涵同時和大家聊一下這部意見的出臺到底對於我們生活中最最基礎的“借錢”這個法律行為的影響。

此次發佈的這個《意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什麼意思,通俗點講,就是如果你平時把放貸作為賺錢的手段,那麼不管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也好還是網貸的形式,只要你沒有經過國家審批,或者說沒有放貸執照,擅自把錢借給社會上不特定的人謀取高利息,就有可能以非法經營罪被定罪!將會被判刑!這個聽起來好像有點聳人聽聞,但事實確實如此。原先我們國家對於“借錢”這個法律行為管轄的一直比較放鬆,即使明知屬於高利貸,如果債權人通過法院起訴要求償還債務,法院最多也是對於嚴重偏高的利息進行相應調整,但是相應的債權還是保護的,除非造成嚴重的後果:比如放貸者在催收過程中造成借款者人身傷亡等,否則對於高利貸的出借者一般不會予以處罰。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時候對於類似情況是否屬於非法經營罪有出過一個明確批覆,裡面明確說明:“高利貸”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麼既然有了法律的支持,所以在那個年代,許多地下錢莊更加明目張膽的出借高利貸、裸貸、套路貸。什麼是高利貸,我相信絕大多數聽眾在小學課本里面都學過《水滸傳》裡的一篇章節,叫做《魯提轄拳打鎮關西》,這裡面就生動的描繪了高利貸、套路貸的例子。許多借款人因為生活所迫,向放貸者借款,比方說明明就借10萬,但是出借人往往會在出借的時候預先扣除借期內的利息以及巧立名目設置一些手續費、介紹費、催討費等。最終借款人實際到手的錢估計連一半都不到。而在借款人逾期還款的時候,放貸人就會上門威脅借款人以及借款人的親屬,對他們進行精神上的軟暴力,有些甚至運用黑社會的手段侵害借款人強迫要求還款,有些借款人在無法還款的情況下最終不堪其擾,選擇自殺。這些在當時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此次《意見》的出臺,可以說對於違規放貸進行了360度無死角的規範。首先就是我在開頭提到,此次《意見》規定如果你想進行經營性放貸,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否則一律不允許,那麼現階段經過國家批准的合法的可以放貸機構,除了銀行,也就類似支付寶等這些大型的、合法的網貸平臺,其他沒有執照的機構一律將會被取締!而此次《意見》中描述的“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指的是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的行為。而對於《意見》第一條中所稱的“中情節嚴重”的標準是指,出借人對於出借的借款約定年化在36%以上同時如果是個人非法放貸累計200萬以上,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1000萬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累計80萬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400萬以上或者個人放貸對象累計超過50人,單位放貸對象累計超過150人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光從法條字面意思也許一下子難以理解,我大概和大家總結一下就是:如果是個人放貸,那麼你在2年裡面,向他人借款超過10次,而且每次出借的借款利息超過年利率36%,那麼出借的總額超過200萬或者放貸所得收入累計超過80萬亦或者放貸對象超過50人,那麼就直接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那麼有些聽眾也許會疑問,如果自己的親戚朋友萬一有困難,向我借錢,萬一處理不好,是不是也會被定罪啊。誒,你不要急,在此次發佈的意見中第四條有規定: 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併處理:(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發放貸款的;(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所有說這次《放貸意見》真的是360度無死角的把你想得到的想不到的,那些不法分子妄想規避或者打擦邊球的情形基本全部進行了封堵。所以此次《借貸意見》的出臺標誌著混亂的經營性貸款的草莽時代的結束,體現了我們國家整肅借貸行業、打擊非法放貸行為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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