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有一名學員江某,
卻為了順利通過駕駛證考試,
竟然利用“高科技”設備進行作弊,
結果呢?
當場被抓獲。
考駕照作弊,
今後怎麼安全上路,
這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
不僅是為他們,
更是為自己,
怎麼當做兒戲?
那麼這些人
是怎麼實現作弊的呢?
11月7日上午,龍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機動車駕駛人理論考場,科目一監考民警在考場巡查中,發現一名考生(江某,龍海市港尾鎮人)神情慌張,時不時地四處晃動身體。監考民警立即要求該考生暫停考試,並對其進行檢查,發現其胸前隱藏了一架紐扣式攝像機,隨後又從其身上搜出用於作弊的微型耳機、紐扣式攝像機、無線視頻發射裝置及電池等微型高科技設備。
江某的作弊行為嚴重違反考場紀律,龍海交警大隊將根據相關規定上報漳州市局交警支隊取消其考試資格;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下一步,龍海交警大隊將繼續嚴把考試關,採取多項措施加大考試監管力度,提高考試質量,讓不法分子“無機可乘”,將不合格司機“拒之門外”,全面築牢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
駕考也是國家考試
作弊更是培養“馬路殺手”
交警提示,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只有在高考、公務員考試這類全國範圍內的“大考”中組織作弊,才會被刑法處罰,像駕考這類考試根本沒有放在心上。殊不知,駕考也是法律規定的考試之一,在駕考中組織作弊,不僅觸犯了刑法,更是在培養“馬路殺手”,是對公共安全的不負責。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17年8月29日公佈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5條增設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也體現了國家從嚴懲治幫助組織考試作弊行為的決心。
漳州廣播電視報
審稿:陳麗貞
監製:賴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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