燦傑師
從樓主的提問來看,你們公司共有4位股東,其中3名小股東共計持股60%,大股東持股40%。我理解你們的公司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人合性,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來說,人合性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注重股東之間的信任合作機制,如果股東之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那麼“散夥”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解決方式。
、三個小股東是否能夠“踢走”大股東?
其實“踢走”股東是不太可能的,別說是大股東,即使是小股東,只要他堅持不轉讓股權,那麼他永遠都是公司的股東,大股東是不可能單方面地“踢走”他的。
樓主說的“踢走”應該是指通過架空大股東的表決權等方式讓大股東自願轉讓股權走人。股東最重要的權利無非就是表決權和分紅權,如果這兩個權利得不到行使,那麼股東自然沒有留在公司的必要。
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他諸如分紅、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均只要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也就是説只要你們公司的章程沒有特殊規定,那麼關於選任公司董事監事、分紅、投資等事項只要持有51%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
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東基於共同的理念創設公司,在公司經營發展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摩擦,如果實在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儘量還是以協商的方式化解僵局。
清豐何來
踢走,將佔股40%的大股東排除在公司在外!我認識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我是那個大股東的話,公司設立之初,在章程中肯定會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通過。只要有這一條在,除非我自願,否則你們三個小股東想聯合踢開我,可能麼?
如果不存在以上約束條款,股東之間也確實經營理念分歧,該怎麼處理?
1、如僅需一半以上股東同意就可以的話,開股東會就能解決問題;
2、和大股東協商,讓第三人(或小股東)溢價購買其股份;
3、協商讓大股東退出管理層,新管理層給出業績承諾。
身邊就有比較相似的案例:公司由5個股東(每人20%)組成,一個董事長,四個董事,總經理由一名董事兼任。以前每次開董事會,各個股東發展思路並不一樣,時有分歧、爭論不休。公司接連換了2任總經理,業績還是沒起色,致使股東喪失信心,公司瀕臨解散。後來股東協商一致,外聘執行總經理,放任管理層自由經營,但需承諾每年18%的投資回報。公司現在發展的也很好,業務穩定,效益也很好!
大家對此有什麼看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交流,一起討論吧!
財經者思
三個小股東聯手把大股東踢走,這是為什麼呢。是大股東無良,還是小股東無德呢?顯然,需要把這個問題弄清楚,才能得出比較合理的結論。
必須注意,按照相關約定,如果合作協議中沒有約定,三個小股東要想踢走大股東,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按照規定,只要大股東擁有的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就有一票否決權。也就是說,三個小股東提出的踢走大股東的倡議,會被大股東否決。
退一步講就算各方有約定,小股東擁有聯手踢走大股東的權利,那麼,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要踢走大股東呢?當初大股東能夠成為最大股東,肯定是有原因的,或技術,或資金,或市場,一旦大股東退出,企業就會失去一份力量。那麼,發展就會成為問題。就算是資金,沒有大股東也會影響更大,別說是技術和市場了。
所以,作為小股東只要大股東不是無良無德者,切不要看到企業效益好了就想獨佔,就想趕走別人。這樣,將來有一天,自己也會被趕走的。原因就在於,企業文化不好,企業股東不善良、不厚道。
譚浩俊
你們想把大股東踢出去也就是讓大股東出局,明顯是股東之間不合拍了,在一塊相處不融洽了,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只有股權轉讓一種方式,如果要取得公司的控制權還有其他辦法。
一、如果大股東自願退出的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一旦設立,股東的出資已經屬於公司的資產,公司在運營中股東是不能退股撤回出資的,否則按抽逃出資論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大股東的股份無論是你們內部購買還是其他人購買,你們或者其他人需要向大股東支付對價(一般等於或者高於原始股東出資額)。
二、增資擴股。
不過增資擴股需要持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後方能實施,佔有公司股份60%的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在這裡稍微展開一下:絕對控股權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二,可以擁有公司所有決策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相對控股權是指持有股份比例超過一半,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例如決定投資計劃、更換董事,需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一票否決權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一,這個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進行重大決策時一票否決。
這個問題中大股東佔有股份40%,意味著該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上擁有一票否決權,因此“踢走”是行不通的。
三、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這種方式實施後,無形中老股東的股份就被稀釋。股權融資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
四、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引進員工持股。
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後,企業員工可以獲得公司的一部分股權,員工能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實施股權激勵方案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
如果以上方案均無法實施,那怎麼和大股東相處呢?
三個小股東持有的股份加起來超過60%,可以形成一致行動人,實現相對控制權,可以一票否決,這樣一來輕輕鬆鬆和大股東之間形成制衡。
王勝雷律師
理解你們的決裂和想法。
某網李G慶和俞Y夫婦因股權問題決裂,李被迫離開。股權都能讓夫妻、兄弟、父子或反目或決裂,何況你們普通股東之間?李離開後還有部分股權,估計你們不會留丁點股權給大股東,是讓其徹底、乾淨離開吧。
既然準備決裂了,那有無可能將大股東踢走呢?如果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將大股東踢走的。
一、章程約定的情況出現
公司法規定對公司章程、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分立、合併、解散、公司形式的變更,需要有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在這條規定下,如果大股東股權為40%,也有40%的投票權,踢走大股東是不可能的。除非有章程約定的情形出現。舉幾個章程約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到達時,大股東必須退出的例子:
1、章程約定公司成立10週年時,大股東必須退出;
2、章程約定大股東年滿60週歲時,大股東必須退出;
3、章程約定大股東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且不能有代理人時,大股東必須退出。
上述,章程可以約定若干條件,前提是不違背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以及不違背公序良俗。
有限責任公司既是資合公司,又是人和公司,成立的時候兄弟們你好我好大家好,估計在章程中不會有提前相關約定。矛盾都是在利益出現、且主觀認為失衡時產生的,當矛盾解決不了時,決裂就成為結果之一。
二、大股東認可你們提出的退出條件
關於條件,這個你們三個股東和大股東談。決裂,無非因為利益。利益到了,大股東有退出的可能。
你們讓大股東退出,大股東也可能讓你們退出。在雙方談不攏的條件下,讓對方退出,無異於與虎謀皮。
三、大股東的股權遭法院強制拍賣
大股東因債務原因,其在公司的股權遭人民法院強制拍賣,這個時候你們三個小股東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大股東是最後一個被踢走的嗎?
利益失衡,是股東紛爭的起源。如果大股東被踢走,你們三個小股東會出現平衡。但這個平衡是短暫的,當這個平衡又被打破,且這個打破不是短期時,誰又能保證踢走大股東的事情不會出現在你們中間,大股東是最後一個被踢走的嗎?
二桃殺三士聽說過吧,公司的控制權和利益就是那兩個桃子。哪個股東,會成為下一個士呢?
利益,是股東間紛爭的根源。當利益不被平衡,紛爭解決不了的時候。矛盾結下了,內訌開始了,決裂產生了。中小企業做不大、走不快、活的短,我想這也許是其主要因素之一吧。
東嶺財經
1、看公司章程中是否明確規定,任何重大事項、決策,需經股東會(同股同權)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表決通過。只要有這一條在,除非自願,否則踢不走。
2、踢掉股東身份一般不可能,出了資就是股東,哪怕佔1%也不能隨便取消別人股東身份。
3、想取消大股東的控制權,首先去看一下公司章程,如果60%以上就能更改公司章程或者重新任命董事會,那就去做。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何謂踢走,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將大股東排除在公司之外,公司的一切與大股東無關,如果是這樣,顯然是不能的。《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不論大小股東,都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一腳踢開既不可能,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如果股東之間理念不一樣,分歧嚴重,這種情況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印鑑執照分執,股東之間相互對抗,導致公司無法經營,筆者經歷過類似的糾紛,公司經營的全部中斷,每個月的損失就達到上千萬,可謂損失慘重,是個多方俱傷的結果,個人認為,在沒有到僵局的地步之前,股東之間還是要積極協商為上,必要的時候可以請專業人員介入,儘可能化解。
最後,由於你們三方持有60%的股份,可以成為一致行動人,從而可以合理運用投票權,通過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實現自身的目的;當然如大股東有違法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也可以訴諸法律求得解決。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可以對其進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公司股權律師張特
3個股東共佔股60%而大股東佔40%,如果三個股東要和大股東決裂,可以將大股東踢走嗎?
公司做到各個股東想把大股東提走,還開公司幹什麼?都不能統一、團結的將公司做大做強,就開始“後宮戲”“勾心鬥角”的戲碼。這樣的公司,早晚都會垮的。一看就是剛畢業或者還沒有畢業,然後幾個人集資創業,現在遇到了問題在相互指責,然後幾個人氣不過,覺得大股東做出了錯誤的判斷與執行,想幾個人把大股東踢走,然後幾個人重新規劃公司。
從創業的心來講,也都是為了公司好,希望公司能夠得到正確的引導。但是幾個人合夥想把大大股東踢走,並不是明智之選,可能會給公司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
一、踢走佔股40%的大股東,需要一次財務的清算,然後大股東可能帶走40%比例的成果。
往往將其他股東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踢走,代價是巨大的。為什麼?因為要支付更多的資金給離開的股東,並且大股東通常佔理。很簡單的道理:為什麼踢我?如果說是一家大的公司,每年的淨利潤能夠達到幾百萬、幾千萬、幾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進行調解,要是一年的淨利潤只有幾十萬、幾萬塊錢,怎麼通過法院調解?上訴費都是不少。傷敵一千自損八百。
就算最終的結果是踢走了大股東,那麼大股東基本會要求將40%的所有公司資產帶走。固定資產?債務?固定資產如果可以進行分割可以帶走的,在其同意後是可以的,但多半是怎麼入股的怎麼退股,更大的可能就是帶走現金!存在的債務呢?大概率是推不到他的身上,只能公司承擔。最後是什麼結果呢?攤子變得更爛。自己如果有能力逆轉還可以,但就怕越來越不行。
二、儘量協調,制定規則,然後統一發展。
公司有公司的制度,但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要不然就不存在企業文化一說。普通初創團隊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誰帶頭?大股東帶頭還是整體協議會議制定方案?往往會存在很大的矛盾,最終不歡而散。所以,為了避免更多不好的情況發生,以及能夠更好的為公司發展,只能怎麼樣?只能是召開會議,然後制定規則,協調發展。
趨勢牛哥
這個問題問的非常優質,股東是公司的所有人,怎麼可能踢走呢?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債權人,把債務還清,自然公司就和債權人就沒關係了,但是股東除了他自願退出,是沒有辦法踢走的。
只有說爭取公司的決策權問題比較實際。
我們先說說股權的一般知識吧:
絕對控股權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二,超過66.7%。這時候,可以擁有公司所有決策權。
相對控股權是指持有股份比例超過一半(即超過50%),超過一半意味著其他所有人加起來股份都不可能比大股東多,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合夥公司大股東都會持有51%的原因。
一票否決權指持有公司股份超過三分之一,也就是高於33.4%,這個股份比例可以再公司重大決策時一票否決,尤其是對於章程內容的修改,必須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同意才能做修改。
本案例中大股東佔有股份40%,意味這該股東在公司重大決策上擁有一票否決權,所以踢走是不現實的。當然也有一些方法可以讓大股東佔股少於三分之一的,比如增資擴股,對外融資,內部股權激勵等,但是這些決策也是需要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權才能決策,大股東同樣擁有一票否決權。大股東也不傻,除了他自己願意,有的是辦法維護自己的大股東地位。
那麼怎麼和大股東相處呢?
三個小股東聯合股權超多60%,可以形成一致行動人,實現相對控制權,可以一票否決,和大股東之間形成制衡。
想辦法以高價購買大股東的股份,達到三分之二的股權比例,這樣就可以實現對公司經營所有重大事項的決策權了。
和大股東商議,讓大股東讓出決策權,只享受財務收益,估計比較難,但是是可以爭取的,比如用更高的每股收益補償他的控制權損失。
或者和大股東商議,使得大股東只作為財務投資或者在公司實行不同的股權結構,類似京東、阿里巴巴那樣的,限制大股東的決策權。
如果這一切股權結構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通過協商確定,寫在公司章程就不會有後面這麼大麻煩了,要知道,股東之間的糾紛最影響企業發展的士氣,但是一旦企業開始運轉了後面想實行實質性的股權變更就非常難,如果大股東鐵了心維護自己的治理權,那麼你們還真的是沒辦法把人家踢出去。
貧民窟的大富翁
股東的股份是屬於股東的合法財產,有權處置的是股權的所有人,你們三個股東合起來佔了60%,但是你們沒有權利處置大股東的40%股份,如果這個大股東堅持不轉讓自己的股份,你們都拿他沒轍。
公司章程一般會規定,在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上(比如增加、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購買、出售重大資產等等),在股東會上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使你們三人合力跟大股東對著幹,百分之六十表決權也達不到標準。因此你們三個想在經營決策上架空大股東也無法實現。
所以內鬥解決不了問題,也不利於公司發展。有什麼問題好好協商,實在協商不成,真正到水火不容無法共處,只能看誰先沉不住氣走人了,每個股東都可以轉讓自己的那部分股份,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