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史小二记


在当下,流传着这样的一种说法:唐朝很少有强奸案。那么,这种说法是否真实?个人感觉,这需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待。

法理方面

当代全世界的法律体系,以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为主。古代远东奉行中华法系。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华法系也随之寿终正寝。不过,在任何时代,法律的制订和落实,都是十分严谨的工作,古代中华也不例外。


当代中国法律认为,强奸的构成要件,需要有“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否则,则不属于强奸。在我国古代,对于强奸的认定也不例外。古代司法认为强奸的成立,也需要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否则就是通奸、和奸。

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中国,很多女子在遭到强奸后并不敢于报警,原因无他,因为在当时,被强奸的女子非但得不到舆论同情,反而会引来嘲讽,比如会有人认为:为什么强奸犯不强奸别人偏强奸你?苍蝇不叮无缝蛋。受害女生所遭到的迫害,可能要比强奸犯还严重。

因此,虽然唐朝有开放之称,但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再怎么开放,其开放程度,也不能和上个世纪90年代的社会相比。并且,封建法权和封建夫权对妇女压迫很重,因此,唐代女子在遭遇强奸之后,大多不敢声张。因此,导致唐朝强奸案较少。

社会结构方面

事实上,唐朝的社会结构以及管理制度,也在客观上遏制了强奸案在唐朝的发生。


唐朝奉行宵禁,平头百姓想在晚上搞活动,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在没有近现代意义的夜市环境下,大多数百姓在晚上只能在家里,从而让强奸案件变得较少。

此外,在我国古代,富者田连阡陌,有钱人三妻四妾,私生活方面只觉得时间不够用,没精力去做那些蝇营狗苟之事,并且自古以来,婚姻不过是交易,女子对于富贵者也是投怀送抱,这些因素,也有效降低了唐代的强奸事件发生。

案例

不过,即便这样,唐朝著名的强奸事件依旧存在,并且,案件的主角,还是唐帝国的上层人士。

唐高宗的情妇武顺,有个儿子名唤贺兰敏之。伦理上,贺兰敏之是武则天的外甥。


武则天的长子,是太子李弘。李弘本来打算娶大臣杨思俭的女儿为太子妃。不料贺兰敏之居然糟蹋了这个女子,最终李弘只能另娶他人。

此外,贺兰敏之还利用身份的特殊性,多次糟蹋太平公主身边的宫女,有说法认为,太平公主也曾被此人糟蹋——从敢于强奸公主这一点来说,贺兰敏之算是中国历史上,胆子最大的强奸犯之一。而这个强奸犯,偏偏是出现在很少有强奸案的唐代,让人感到五味杂陈。


藤树先生


唐朝的强奸案很少,这个要分两部分原因来看:第一个原因,是在唐朝之前,并没有单独的强奸罪,所以从周朝到秦汉,再到隋朝,都是把对妇女当做是男人的财产和附庸,所以如果你侵犯了别人家的妻女,其本质相当于偷盗劫掠他人的财产。

也正因为此,在唐朝之前,不管你是强奸、还是通奸,或是乱伦,又或是在未结婚前发生性关系等,都等同于盗窃他人财产,被定义为“奸罪”。等到唐朝时,中国历史上这才有了单独的“强奸罪”。

根据《唐律疏议·名例》所记载:“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入内乱。若被强奸,後遂和可者,亦是。” 翻译一下就是:如果妇女主动和男子通奸,则按通奸罪来处罚。但如果妇女开始被强奸,但之后顺从导致男子得逞,也按通奸处理。

换句话说,在唐朝所谓的强奸,一定要是妇女从头到尾反抗到底让男子无法得逞,或者被打晕打伤后失去反抗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女子前去告状,才会按照强奸罪来处罚男子,否则两人都按照通奸来处罚。



咱们先不说被打晕打伤后失去反抗能力,就单说从头到尾反抗到底让男子无法得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很难做到的,举个很简单例子,强奸男子只要拿刀恐吓一下,总而言之,你要是不顺从我,我就杀了你,我想大部分女子肯定会顺从的,这样一来,那就是通奸,这还让人怎么去告状?更何况就算男子不威胁,他只要强硬上,即便女子一直反抗,通常也是会得逞的。

从这层意义上来说,唐朝的强奸罪,是将通奸、乱伦和未结婚前男女发生性关系等行为都给分离出来后的罪状,而且对于强奸罪还有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导致很多女子根本无法报案。

而唐朝之前的王朝,那都是把通奸、乱伦和未结婚前男女发生性关系等行为都统称为“奸罪”,这样相比之下,自然唐朝的强奸罪要明显少很多。

从宋朝开始,一方面是法律对于强奸罪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迫发生的性关系,都被称之为强奸。另一方面是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妇女们越来越看重自己的贞洁,所以很多时候,妇女们一旦受到凌辱,都会不惜寻死寻活,甚至上吊自杀,从而让事情被官府知晓。在这种背景下,宋朝及后面的朝代与唐朝相比,强奸罪自然要多很多。



另外,唐朝强奸案很少的第二个原因,也与唐朝开放的社会风气有一定关系,因为唐朝皇室有一半的胡人血统,加上唐朝又是当时世界级的经济文化中心,大唐统治者在对待各种文化上都有着一种包容的心态,从而让唐朝女子也相对而言比较开放和自由。

对此,我们可以看下唐朝的皇室,从李世民的女儿高阳公主,到武则天,再到太平公主、韦后、安乐公主等,都是明目张胆的包养男宠,养情人,甚至与朝臣通奸,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曾有过多次婚姻。同时,唐朝皇帝所搞出的乱伦、扒灰、通奸等行为,也是见怪不怪。

正所谓上行下效,既然最高统治阶层这样玩,那下面的官员们,自然也要学着明着暗着玩。接着,那些有钱人,自然也会跟着玩。而这种风气一旦传开,下面的百姓阶层,肯定也会以此为荣。在这种开放的社会风气下,男女们只要能看对眼,那随时就可以搞在一起,这样大部分男人又何必冒犯法的风险去强奸呢?

这就好比,男人想出去乱搞男女关系,如果女人都一本正经,那乱搞男女关系的事,永远不会普遍化。因为,女人都不愿意乱搞男女关系,男人一心要乱搞,这是什么性质的事,大家肯定知道,有胆干这种事的人,永远不会很多。

但是,男人一心想乱搞,而女人也是越来越想得开,敢乱搞的男人自然会很多。因为,有胆干这种事的人,那是多得如同牛毛一样。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上的强奸罪自然相对要少一些。


我是赵帅锅


望着题目,想起了一个小传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各类大酒店如雨后春笋,小姐遍地,起初还先是喝点小酒,跳个小舞,最后半推半就,后来是拔枪直上,已不用喝酒做幌子了,所以有了“此地人傻,钱多,速来”的段子。后来有人调侃公安局长,你真有两把刷子,强奸案件直线下降,公安局长唯有言左顾其他,尴尬一笑。也让“小姐”一称变了味道。

唐朝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巅峰之一,也是最为开放的年代,最突出的就是两性关系放纵,贞节观念淡薄,乱伦的皇帝、出轨的公主,普通老百姓也大体如此。

李渊奸淫杨广的尹、张二妃,而尹、张又与李建成私通。李世民纳弟媳杨氏,李治在老爹健在时与母后武则天乌山云雨,李世民死后纳为皇后。李隆基计夺儿媳妇杨玉环,武则天后公开豢养“面首”薛怀义、沈南璆、张昌宗、张易之等人。韦皇后在中宗眼皮底下上至武三思、杨均等,下至宫中御医、厨子,甚至连女婿武延秀都有一腿;杨贵妃认安禄山为义子并为其洗澡、抓破“木瓜”。

唐朝即是“扒灰”的始祖,也光大了给老爹带绿帽的先河。

太平公主先后下嫁薛绍、武攸暨,后还与和尚、朝臣等十多人通奸,安乐公主下嫁武崇训、武延秀都是苟且在先、成亲在后,高阳公主打猎之时巧遇辩机、当即三下五除二,宽衣解带,共赴巫山云雨。史书记载:“见而悦之,具帐其庐,与之乱。”

上行下效,皇室如此,贵族高门岂能落后:

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宰相的许敬宗的继室与前妻之子许昂,左丞李行前妻之子李忠与后母,杨国忠出使江浙,其妻在家生下一男,杨回家后,其妻诡称梦中与丈夫交合,因而有孕。杨不责怪,反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致。”

士大夫,文人墨客经常出入于烟花柳巷,狎妓淫乐蔚然成风。官员嫖妓是为常态,甚至有官妓。

元稹有诗为证:“禄山宫里养作儿,虢国门前闹如市”,白居易都不免感叹:“黄金不惜买蛾眉,拣得如花三四枝”。

有钱人都是三妻四妾,能按时交上公粮已属不易,如有余粮或想尝鲜,青楼合法,美女相陪,吟诗作对,或许能留下才子佳人,流传于世。花点小钱,买个开心,何必要胆战心惊呢。

宋朝人张瑞义好是羡慕、嫉妒、恨:“唐人尚文好狎”。

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百姓也多不介意婚前发生关系。才女晁采婚前“乘间欢合”,其母亲得知后,感叹:“才子佳人,自应有此。”真是中国好丈夫娘。

当时生活条件所限,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少有酒吧等丰富多彩的夜生活,待嫁闺中的女子很少出门抛头露面,也减少了发生的几率。并且当时通讯基本靠吼,不象现在世界变村庄,瞬间天下皆知。

少不等于没有,有钱能解决一切,强奸也能变和奸,并且正如北宋《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哪个女子真的被强奸了,只有忍气吞声,沉默不语。

正常需求,皆得释放,所以强奸事件唐朝应该比别的朝代少许多,为什么许多人都梦回大唐呢,我真的不知道!


美丽青春您真痘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t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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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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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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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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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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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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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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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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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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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钱品聚


从古到今,强奸案从来就没有少过,但真正爆出来的强奸案并不多,而被律法定性为强奸案并受到严惩的就更少了。说到底,女性还是弱势群体,即便是现在社会,很多强奸案也只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发生,很多女性选择沉默,独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对外说人,更不会选择报警。现代社会女性的权益逐步得到保证还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强奸案被爆出来的就更少了。

实际上,在先秦时期,性观念比较开放,那时候的私通、通奸事件特别多,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而到了秦汉时期,奸罪逐渐被纳入律法中,不过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对和奸罪的处罚,强奸罪反而很少会有出现,强奸罪的处罚也由重到轻,起先是“腐以为宫隶臣(受宫刑)”,后来变成了“髡以为城旦(剃发去参加繁重的劳役)”。但是这基本就是摆设,因为很少有强奸案真的被定性为强奸罪,更多的到最后就成了和奸罪。

和奸罪和强奸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奸是在女性同意下进行的,而强奸则是强迫女性进行的,这两者区别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权益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夫权则是需要保证的,所以和奸也好,强奸也好,大多针对的是人妻。

很多强奸案一旦案发,最后往往就被定性为和奸,而和奸虽然也有律法明文规定,但真正执行的却并不多,或者说处罚的力度远没有律法规定的那样,倒是乱伦性质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会被处以重刑,一般都是被处死。

即便是和奸罪,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处罚的力度也在减小,到了唐朝时期,强奸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议》对奸罪的处罚还是比较详细的,最轻的杖打九十,往上还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绞刑,强奸罪的处罚都比和奸罪的处罚要严,但总体来说,强奸罪的处罚实际上并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实际又是实际,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让强奸案变得很少。而在唐朝时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样,强奸案很多,但爆出来的很少,被处罚的更少,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唐朝的强奸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唐朝的性开放程度比后来的几个朝代都要高,后来的朝代被礼教束缚的程度是很高的,与唐朝的开放程度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认真说起来,唐朝上流社会的开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没有受到律法的处罚,我们熟知的李治和武则天最开始也算是私通,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也是私通,还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儿、韦后、安乐公主等等,还有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等,这都是私通的例子,严格来说都是和奸,理应受到处罚,但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毫发无伤,并没有被处罚。

那么强奸案是不是受到处罚了呢?实际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时候带着宫女去外祖父杨氏家玩,贺兰敏之就强奸了太平公主的宫女,但因为杨氏的庇护,贺兰敏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当然也有强奸案被处罚的例子,宋朝郑克的《折狱龟鉴·议罪》中记载了唐朝的一个强奸罪案例,唐德宗时期的宰相窦参在做奉先县尉的时候接到一个案子,北衙禁军中的曹芬兄弟俩在喝醉了的情况下后强奸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们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的父亲闻讯赶来阻止,但兄弟俩并没有停下来,这个父亲实在承受不了这种打击,投井自尽。

窦参接到案子后,直接判处兄弟俩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的那种。实际上我们看这个案件,倘若这兄弟俩强奸的不是他们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么这个案子多半不会成为一个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这个案子同时又是乱伦案,而且他们的父亲还因此自杀,这样的案件瞬间就变得不一样了,是必须严惩的一种案件。这保护的并不是女性的权益,而是当时的社会秩序以及礼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强奸罪会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强奸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女性还要受到谴责和羞辱,很可能后半辈子就完了。


萧晓四姑娘


说唐朝很少强奸案的,那也只能说是相对而言,唐朝的强奸案犯罪率的确比其他朝代要低很多,为何会有这种情况?

关于这一点,不得不说的就是唐朝开放的风气。

唐朝这个朝代,在现在的很多人看来,一直都是一个风气开放的代表朝代,唐朝有李世民强娶兄妻,有李隆基霸占儿子的妻子,还有李治迎娶李世民的妃子,武则天。到最后,还有武则天这么一位古今第一女帝。武则天在位期间,可是圈养了不少面首,包括太平公主在内,包养小白脸的女权贵可是不少。

从这种风气来看,就知道,唐朝的时候,社会风气比较开放,这也难怪,要知道,李唐王室可是有着鲜卑血脉的,鲜卑族身为北方游牧民族,社会风气较之谈性色变的中原地区,可是开放之极,有这样血脉的李唐王室,自然给人民做了榜样,社会风气也是随之变得开放。

都知道,古代的女性,根本是不能将身体裸露在外的,就算是脚也不行,肚脐,胸脯这一类的,自然更不行了,但唐朝的时候却并非如此,唐朝时期女子的穿着较之其他朝代,显得就很是开放。女子在唐朝甚至可以露出肚脐,露出胸脯,这在其他朝代是不可想象的。

女子社会地位的提高。

唐朝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也是不低的,不低的社会地位,也直接导致了强奸案犯罪率的下降,要问女性的社会地位有多高,其实这个问题,只需要看一看武则天就知道了,尽管历朝历代都将女子当皇帝这件事当作大逆不道,但武则天就是做到了,如若女子地位真的极低,武则天也做不了皇帝,相反,武则天做了皇帝,女子地位只会更高。

唐朝社会风气开放,这与强奸案犯罪率有关系吗?自然有关系,虽说风气开放更多的应该是强奸案犯罪率的上升,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风气开放,也意味着很多时候,应该被判作强奸的案件,最后却是被判作了通奸。

社会风气的开放,女性地位的提升,这都意味着女性不会像大多数封建朝代那样,只能沦为男子的附庸,女子也有权力追求幸福,如若对自己的婚姻有所不满,甚至可以直接“离婚”,休妻不少见,被妻子抛弃可就少见了。但在唐朝,这种事也不能算少见。

封建王朝的女子讲究三从四德,但唐朝时期的女子却非如此,很多时候,发生的往往不是强奸,而是通奸,通奸多了,强奸自然就少了,虽说唐朝强奸罪的犯罪率低了,但通奸却是更加普遍,这难道是好事吗?


魏青衣


唐朝,是中国古代最强盛的时期,也是最开放的封建社会,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这是真的吗?

历史的年轮已转过太多圈,身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无从考证其数量多少,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古代的强奸案肯定少于现代,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从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据着社会主流,即使在相对开放的唐朝,女性社会地位也是低下,社会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却极高。

在遇到被人强奸这种事后,别说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来,也会使家族蒙羞,为此,受害女性几乎都会选择隐忍。

二、 从古代社会的特殊状态看。

首先,古代是男权社会,虽是一夫一妻(正),但社会也是允许男性纳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为强奸案少发,奠定了基础。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从四德”,尤其是在出阁前,就算是寻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门抛头露面,试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爷们,也就减少了犯罪的机会。

最后,从强奸的犯罪动机来看,古代的青楼是合法营生,也是权贵们常去的风月场所,如果男人们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楼解决,而不用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强奸。

三、从刑罚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对强奸者的处罚很严厉,在唐朝时期亦是如此。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不是一视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强奸罪的,一般量刑标准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奸之类的则要罪加一等,如果强奸未遂的话,则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强奸五服以内的,则要判绞刑。而唐代官员若犯强奸罪,则处以绞刑。

先来看绞刑,就是将绳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两边各有一个侩子手,然后反方向转动,使绳子越勒越紧,最后将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种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让人浑身颤抖;如果未遂的话,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后拖着重度残疾的身体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现在社会,如今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对罪犯更是讲人权,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执行,“死”起来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与现代刑罚比起来,古人犯强奸罪的代价要比现在“疼”上一百倍。

通过以上分析,有书君认为,唐朝的强奸案并不多。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有书共读


要说强奸案,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案发的心理动机,是因为想发泄情绪还是想寻找刺激呢?如果两方面都不是,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发泄情绪一般是因为过于压抑,比如社会不稳定,生活不够幸福满足,所以才会借机报复社会来发泄自己的情绪,而寻找刺激自然是因为生理或者心理没有得到满足,才会去寻找刺激。

明白了这两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唐朝政治稳定,而且社会思想开放,由此看来,发生强奸案的概率自然很小,所以唐朝很少发生强奸案自然是成立的。或许你还会有所疑惑,那我就继续为你详细展开说一说。


<strong>一、唐朝政治稳定,治安良好

唐朝的时候,尤其是贞观年间与开元年间,可以说是人们生活十分放心,社会治安稳定,人们生活也和谐,基本上可以做到“外户不闭”,就是说晚上睡觉可以不用关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很少有人再去冒险犯罪了。

此外,根据当时的统计而言,贞观年间有一个佳话,是关于李世民与囚犯之间的,当时一年总共只有390个囚犯,李世民为了让囚犯回家过年,就跟大家约定回家过完年来年秋后再到长安来接受处罚。

结果到了第二年秋天,李世民在那里等待着,等了很久来了一大波人,最后来了389人,即使有人回家因为生病去世,也有家属前来告诉李世民消息,只有一个人没有来,李世民以为他也不会来了。

结果这个人奄奄一息,依旧被家人用牛车送到李世民身边,李世民看后十分开心激动,于是大赦天下,将390个犯人全部放回家。这个佳话足以说明当时的社会环境多么稳定,犯罪率极低,更何况强奸犯,肯定更是少之又少。


二、思想开放,从皇室到民间都如此

唐朝的时候婚姻法也规定婚姻恋爱自由,并且两个人结婚如果实在过不下去是可以离婚的,这样一来,整个大环境足够开放自由,减少一部分人因为家里逼迫结婚而婚后私通或者想不开报复社会的行为。

关于唐朝的开放,更是大家耳熟能详,我先说一下民间的开放,根据当时记载,有一个外国人在长安居住,成为长安的万事通,无所不知,尤其是八卦,更是知道的太多,有一次一个小伙子从一个寡妇家里出来,刚好遇到外国人,两个人就搭讪开玩笑,外国人问他:“你是不是和寡妇发生关系了?”

这个人点点头,然后外国人告诉他,其实这个寡妇和很多人都有一腿,那个人听完之后心领神会的笑了。虽然只是一个民间八卦,可是足以说明当时唐朝民间关于性的态度已经十分开放,根本不可能强奸。

除了开放之外,唐朝还是歌姬最多的朝代,根据史料记载,当时唐朝仅仅长安就有11000多个歌姬,还是有正规营业执照的,要是再加上一些没有营业执照的,更是数量惊人。拥有如此庞大数量的狎妓,当然不管是民间还是达官贵人,平时只需要花点钱,就可以解决很多生理问题,更没有必要去犯法。

民间如此,皇室就更不用说了,简直可以称为乱糟糟,高阳公主与和尚私通,武则天、太平公主、韦皇后、安乐公主等人养男宠很多,李治娶小妈武则天,李世民娶弟媳杨氏,李隆基更是儿子媳妇都不放过。

在如此开放的环境下,人们根本没有必要去犯罪,好好生活享受快乐不是更好。


结语

综上所述,唐朝没有强奸案或者说强奸案很少,显然是符合当时现实情况的,人们生活幸福,社会环境稳定,而且思想开放,不管怎么说都犯不上去犯罪啊!



嗔痴历史观


在唐律中,无证上岗都是大罪,用强更是罪加一等,所以,单纯从律法上说,唐朝强奸案较之以往,应该要少很多,但若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那瞎扯

大唐社会人有尊卑贵贱,按照等级大约有特权阶层、普通百姓、杂户以及奴仆四类,地位不平等,也就导致唐朝律法并非公平公正。对于无证上岗,按照社会地位等级不同,处罚也不相同,不过除了上岗自家奴仆(部曲)不追究以外,其他无论何种等级之间,最低都要打九十大板。当然,盘外招除外……

普通百姓之间的无证上岗最低吃一年半牢饭(男女都吃,并非处罚男方),如果用强了,那罪加一等,吃两年牢饭(男方)。如果在用强的过程中,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伤害,那按照故意伤害罪再罚一次,不过不是简单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而是罪加一等的处罚,而故意伤害罪,最高绞刑,加一等的话,就是斩首

所以,大唐的强奸罪,常规来说最低两年,最高斩首

唐律中的奸罪,是个大类,细分起来比较复杂,就不一一叙说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唐律疏议,在杂律里面有详细说明。另,今天各位男男女女,无证那啥的,放在大唐,那是要挨板子滴呦,哈哈……


灵石蕴珠宝


我认为唐朝的强奸案真的很少,一是因为现有的各种史书以及资料里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几乎没有,二是因为题主所说的开放包容,三是因为当时女子的地位并不低。

第一点是实证,第二、三是佐证。

我们会发现,女子的地位越低,强奸案也就越多。比如现在的某个强奸大国。

对于女子的束缚差不多是从宋朝才严格的,在唐朝的时候,别说没有裹脚蒙面的,唐朝小娘子们可奔放甚至彪悍了!

能穿露出大半胸脯的衣服,能打球,能骑马,甚至贵族女子还能养小白脸。。。。。。要是有需要打官司的事儿,小娘子们收拾收拾也就去了。丈夫要是稍微弱势一点儿的,那一家之主就是老婆了。也没人以此为耻,反而觉得老婆能干自己脸上很光彩。

家境稍好一点的,都会想方设法让女儿读书识字明理,和后世的“女子无才便是德”是天壤之别,要是有个宋朝的老学究跑到唐朝娘子面前说这话,很容易被小娘子打得满脸桃花开!

贞操观念也比较薄弱,老公去世后守节的有,更多的是再嫁,而且官府是鼓励寡妇再嫁的,因为这能增加人口,稳定社会。

如果夫妻两人合不来,和离是很正常的事儿,“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就是出自那时的和离书,男的不愁再娶,女的不愁再嫁,所以非常有风度。

很多贵族家的小娘子,和哥哥们接受同样的教育,甚至一样的纨绔。打马游街惹事生非,调戏个把小郎君也是常事。

唐朝公主们的日子过得就更潇洒了,驸马死了怎么办?再嫁;不喜欢这个驸马怎么办?要么离婚再嫁,要么养一票喜欢的小哥哥;直接不想嫁人怎么办?那就不嫁,出个家当个女道士,是从此就守清规戒律吗?你想多了!人家该干嘛还干嘛,道士身份反而给了她们更多自由。

正是因为这样的思想开放,才会在唐朝出现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她的手段固然高明,但要不是身逢唐朝,最多能垂帘听政,正位大宝是不可能的,从高官贵族到普通老百姓都不可能接受!

反过来,皇帝是女的,自然而然促进当世女子们地位的提升。敢说女子卑弱?那现在坐在皇位上的是谁?

后来又有杨玉环,以女子之身给家庭带来极大的荣耀,大诗人白居易在长恨歌中这样描述:“姊妹弟兄皆列土,可怜光彩生门户。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

总之,唐朝大概是进入父系社会后唯一一个重女轻男的时期,其开放包容是前所未有、后世诸封建王朝未及的!当时的社会环境,根本就没有强奸案发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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