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罪惡,只能任其逍遙法外嗎?

網上時常爆出某些學校“凌霸”現象,青少年拉幫結派,孤立欺負弱小群體,甚至傷人性命。

然後每每被公安機關介入時,這些年幼的孩子都無法立案,原因是年齡太小,未滿14週歲,因此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只要進行教育即可。

這種新聞引起廣大網友的不平:為什麼同樣是未成年人,有的人就得受到傷害,而有的人連責任都不用承擔?難道殺了人對方也無罪嗎?

未成年人的罪惡,只能任其逍遙法外嗎?

未成年人罪犯能有多可怕?

在很多人眼中,小孩代表的就是單純可愛,乾淨的像張白紙。沒錯,同樣也就是這份純粹,讓他們惡的肆無忌憚!

正如這些年,未成年人涉案犯罪,越來越低齡化,手段之兇殘,令小生毛骨悚然:

廣州番禺11歲女孩陳某被人姦殺,兇手是19歲的少年韋某。

令人震驚的是,韋某已經不是第一次作案了,他的經歷可以說是惡行累累!2010年,韋某13歲時,就在家鄉廣西掐死一名男孩,因為當年他未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

2011年,韋某在家鄉又持刀傷害小女孩,那時他已經年滿14週歲,被判刑6年,隨後在2015年減刑保釋,結果剛出來沒幾天,韋某就犯下了強姦殺人的案子!

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

在法律的保護下,他們竟然都從輕處罰,甚至免於處罰。

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很多犯罪行為都屬於不顧後果的衝動而為,法律應該為他們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改正的機會。

但衝動不是藉口,心智不是理由,一個人再活潑,再好動,再調皮,再無知,無理取鬧,再有著未融入文明的天性……也應該從小被告知:殺人償命!

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罪犯,誰又來保護受害者,還受害者一個公道呢?

未成年人的罪惡,只能任其逍遙法外嗎?

未成年人犯法可以逍遙法外?

只要我未滿14歲那就可以為所欲為、殺人放火了?這些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評判的?

我國法律認為部分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部分未成年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是說可能他還無法分辨什麼是刑事責任(比如未成年人)。

中國未成年人網就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問題提出的淨化社會環境的方案裡,有一條是針對學校的法制教育的。他們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夠,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原因。

一個15歲的未成年人持刀殺死一名室友,捅傷4人,被警察抓獲後,他毫無悔意地說:

「我是未成年人,不會被判死刑,那麼還得從輕處罰我」

這等心智,“成熟”到可怕?

在未成年人殺人不用判死刑的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訴的原則下,他們是不是已有恃無恐地配備了犯罪執照?

根據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滿18週歲的不適用死刑,最高適用無期徒刑;

又因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能連無期都不會適用。

不滿14週歲不進行刑事處罰,責令家長和監護人加以管教。

那麼在「未成年人免刑責」 這張「護身符」的保護下,到底怎樣處罰這些「小“罪犯”」?

1、民事賠償。

很明顯,這是監護人擔責賠償,小孩只是加強監管和教育。

2、行政拘留。

象徵性地關幾天。

3、工讀學校。

即將13-17週歲的犯罪少年送入工讀學校就讀,周內不得離開學校,週末可以回家,某種意義上限制了他們的人身自由。

但已經名存實亡,工讀學校不具備強制力,而又具有懲罰的性質。試問,在並非強制的情況下,有幾個家長願意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工讀學校裡去呢?

4、少管所或者稱少教所。

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為未成年人特別設置的監獄,但並不是刑事處罰。

少管所主要是對未成年犯進行政治教育,但在現實中的運行卻存在很多問題,並不通暢。

5、其他。

主要是父母的管教、老師的訓誡、校方的批評。這些就不用小生贅述,你都懂的。

未成年人的罪惡,只能任其逍遙法外嗎?

未成年人犯罪一點感想建議

首先,降低刑事擔責年齡。

《我國未成年犯罪抽樣調查分析報告》顯示:

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社會危害極其巨大的惡性犯罪、暴力犯罪領域特別突出。未成年人低齡化的原因比較複雜,個體發育更早、個體犯罪能力增強、身體與攻擊能力高速增長等都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產生了影響。

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罪集中在14歲、15歲;

很多發達國家早已經把犯罪年齡減小了,我國還是14歲。

很明顯,我國法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過時太多,這個時代人基本都早熟,很多窮兇極惡的罪犯因此無罪釋放。

其次,嚴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極端情況時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一樣適用。

未成年人犯罪本就不應該有「護身符」,而理應追究法律責任,承擔自己惡行之後的代價。

這不是讓他們小小年紀去「坐牢」,而是讓TA們可以正常接受教育,至少是收容在少管所,並且有明確刑期的限制自由約束。

甚至可以白天上課,晚上回到監獄接受刑罰。

並不是所有的惡意都有那樣讓人體恤的原因,正如未成年人的惡反而更可怕!因為他們對這個世界還沒有形成完整的認識,卻已經有這樣濃重的惡意。

而我國法律以未成年或者未滿14歲為界定免除或減輕處罰並不是對他們的保護,有時候這就是一種堂而皇之的放縱。愛護未成年人沒錯,但是對於惡性大的情形,嚴懲才是最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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