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找人“頂包”難逃法網終被定逃逸

交通肇事罪本是過失犯罪,我國刑法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對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處罰上是有所區分的,對於過失犯罪,考慮其主觀的過失性,相比故意犯罪或暴力犯罪等處罰相對寬容。交通肇事本為過失犯罪,但在肇事後又為規避法律的處罰而找他人“頂包”,那麼在主觀上與普通的過失犯罪又降低了社會的容忍度和理解度,又將他人生命置於何顧?

日前,臨江市法院審結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案發當晚21時許,被告人徐某駕駛姜某所有的小型轎車,車載姜某,行駛中與相對方向轎車相撞,造成對方車輛一人死亡、四人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後交警現場向徐某及姜某核實誰是駕駛人時,被告人徐某表示其乘坐的是副駕駛,姜某稱自己是駕駛人,整個處理事故及詢問過程中,徐某均未承認自己是事故時的駕駛員,致使民警帶領二人到醫院抽取血樣,隨後回交警大隊詢問調查時,徐某仍未承認自己是駕駛員,姜某依舊稱自己是事故車輛駕駛人。次日15時許,被告人徐某及姜某才主動到交警大隊如實陳述。案發後,徐某積極籌錢賠償死者及各被害人並取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肇事後由同車姜某冒名頂替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並根據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對被告人判處刑罰。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 記者 李琳 通訊員 趙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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