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在国家政策鼓励,推动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ABS(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ABS具有融资成本低、风险隔离、优化资本结构等优势。本文仅就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牵头,用保理公司对上游的应收账款债权(基础资产)进行归集,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转让应收账款给专项计划发行ABS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ABS?

ABS(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所谓ABS,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

二、应收账款ABS交易结构图

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三、应收账款ABS的法律风险解析

(一)应收账款自身的法律风险

1、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

ABS虽然是“重资产,轻主体”,但应收账款ABS本身就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开展的,因为最终的还款来源都来自核心企业的经营所得支付款项,所以核心企业的选择很关键。一般选择信用评级较高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的核心企业开展业务,同时还会要求核心企业的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如上级母公司或股份公司提供共同债务加入等措施。

2、应收账款真实性的风险

应收账款ABS项目启动后,前期都必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专项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重要的调查内容,需进驻贸易交易的双方,实地查验核实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商流是否属于四流合一,如已形成的贸易合同、交货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发票、付款等环节,并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实。

同时,还需要分析内外部的信息与评价综合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佐证。

随着科技的驱动,未来将广泛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基础资产进审核、筛选等,如基于可信数据池搭建的ABS动态资产管理系统,将进一步使基础资产信息数据更透明,可进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数据的交叉核对等,运用科技的手段保障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3、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的风险

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完全履行了义务,且债务人不存在要求减少应收账款或者换货等抗辩,以及债务相互抵消等情形。

应收账款及其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诉讼、仲裁、被法院查封等情况,有必要在中登网、工商网、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平台进行核实。若确认该应收账款存在前述权利负担,若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之前解除该权利负担的,则可以纳入合格的基础资产池,否则应当排除已设立权利负担的应收账款。

4、关联交易的风险

应收账款形成的双方不能具有关联性,否则会导致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风险升高,所以有必要核实交易双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子公司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高度集中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如果只是一个或三五个,一般实践中不太受欢迎,虽然应收账款转让手续等简单了,但是高度集中的会导致相应的风险增加,一般市场上喜欢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分散为十家以上,这样更符合商业逻辑。

(二)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中是否有转让限制的风险

应收账款的转让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转让限制的情形,若没有则可以将该应收账款纳入基础资产池。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应收账款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的风险

原始权益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管理人,该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格应该符合公允的原则,需要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实践中转让价格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打折转让,但不应当低于公允价格的70%,否则该转让可能会被撤销。

《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风险

不管是应收账款归集的转让还是应收账款转让给专项计划,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债务人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让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否则可能导致该应收账款的转让存在法律瑕疵。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循环购买的风险

循环购买模式解决了应收账款期限短于资产支持证券期限的问题,同时也维持了资产池的规模、提高资金周转率;但循环购买需要特别注意对新入池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防止应收账款重复购买入池的情形。

5、不合格应收账款的赎回风险

应收账款是否合格的判断标准是依据专项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合格标准及《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所约定的资产保证。若应收账款不符合前述的标准,则属于不合格,应由原始权益人进行赎回。

(三)风险隔离机制

在ABS中,为实现基础资产的有效转移及风险隔离,都会引入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或公司。

本文中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就是SPV,即可以隔离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也可以隔离管理人等其他ABS参与人的风险,特别是破产风险,除非是存在《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的情形,否则都是可以隔离风险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ABS基于其自身的特点及融资优势,在已经发行的ABS类型中,从发行规模角度看,应收账款ABS名列前茅。但最近ABS市场上出现了虚假应收账款事件,对应收账款ABS产生了负面影响,势必会影响应收账款ABS的发展。未来,在科技驱动金融发展的环境下,应收账款ABS势必也会借助科技的力量不断创新发展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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