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要求地下停車場免費,但是開發商現在在賣車位,那買了車位的業主能退不?

唐猛猛


業委會要求地下停車位免費本身就屬於無理要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開發商有權拒絕。所以,買了地下車位的業主也就不要指望以這個理由要求開發商退房了。首先,地下車位沒有計入公攤,不屬於業主共有財產。地下車位的性質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但是,使用權和收益權歸開發商所有。另一類則產權完全屬於開發商所有。關於地下車位產權界定的具體法律依據可參閱筆者的文章“居民小區地下車位該不該收費?產權歸屬到底是誰?權威解讀在這裡”。因此,開發商如果出售的是產權車位就沒有問題。如果是人防車位,出售就是違法的。實際上很好區分,如果買車位時,是網籤的銷售合同,和購房的時候一樣,合同上有網籤號,那就能辦理產權證,就是產權車位,其使用年限與購買的房屋一致。如果買的時候籤的是租賃合同(協議),或者根本不籤合同,只是收款開個收據,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了。所以,買車位時眼睛要睜大,看仔細了,千萬別被開發商忽悠了。如果不幸買了人防車位,就是掉進了大坑,使用權只有20年,到期可能還會要你出錢。(插圖來自網絡)



小豬房論


本律師擔任過小區法律顧問,代理業主、業委會跟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打過各類官司。對小區停車位問題有深入研究,地下停車場一直以來都是爭議的焦點,其原因除了車多位少起爭執外,最主要原因在於地下停車位產權(使用權)上的不清晰。我們都知道,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兩種:

一種是地上停車位。業主購房都會拿到兩個證,一個是房產證,另一個就是分攤土地使用權證,地價成本已經分攤到房價中,因此佔用小區地面建設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權屬清晰不存在爭議,該部分車位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如何分配使用問題,說白了是業主內部矛盾。

另一種是地下停車位,地下停車位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大多數的地下停車場都屬於人防工程性質,所有權歸人防辦。但是使用權歸開發商還是業主就存在巨大爭議,按照《人防法》規定,人防工程戰時用於人防,平時使用遵從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問題就出在這,到底是誰投資呢?雙方對此有爭議,業主認為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已經分攤到了業主的購房款中,所以是業主投資的,使用權歸業主;開發商又主張人防工程由他開發建設,成本並沒有分攤到購房款中,他才是投資人,使用權歸他。實際問題是到底建設成本有沒有分攤到業主購房款中?相關的數據全部掌握在開發商手中,所以開發商說風就是風,說雨就是雨,業主很難拿出證據反駁。

地下停車位在實際使用當中,開發商通常通過銷售或者是租賃方式供業主使用。銷售的情況基本辦不了產權證,打官司你還打不贏,為什麼?因為他知道沒有所有權,會在合同中註明無法辦理產權證等事項,他銷售的實際上是一段時間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綜上,地下停車位產生那麼多爭議,主因就是誰投資誰受益中的投資者很難明確,土地管理法又明確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空間範圍不包括地下,因此業主想主張有使用權更難於上青天!



律師老朱


地下車位分幾種情況:

1:佔用小區公共空間的,比如走道,花園草坪等,這些屬於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有的,這種地面車位比較多,地下車位比較少,這樣的車位只能免費給業主用或者由業委會委託物業管理,收益歸全體業主

2: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要求開發商配建的地下防空工程,這種情況比較多。地下車庫作為人防工程在緊急情況下作為附近公民臨時避難場所,產權歸國家一般在當地武裝部,但是使用權適用誰投資誰收益,即出資建設車庫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合理的出租出讓使用權。屬於建築配套的人防工程,按照2018年最新的司法解釋,出售前投資人屬於開發商,交房後投資人是全體業主。

3:有獨立產權的車位,這個是獨立規劃過審,開發商可以直接開盤公開出售的,買房的業主可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僅此而已。

現在很多車位衝突,一種是小區公共空間改造的車位,物業撇開業委會自行規劃出租牟利;另外兩種情況的車位,部分業主又不願意出錢買或者長租,又想免費用,少部分人綁架全體業主鬧……

這裡業委會要求免費是否有依據,要看產權情況。不過因為佔用公共空間的改造車位和人防車位不能出售,既然開發商拿出來賣,那麼題目中所說的應該是有產權的車位。業委會鬧那就是綁架煽動其他業主的無理取鬧了……如果你買了也不用退,該怎麼地怎麼的。有合法產權就不怕,上地鎖自己用一點問題都沒有


papa一二三


業委會要求地下停車位免費,這隻能說明業委會要麼很牛掰,或許是業委會無知者無畏。

為何這麼說呢,我們來扯一扯。

大家都知道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管理辦法,地下車位是誰投資產權歸誰所有(包含人防車位),且可以辦理相關不動產證(含人防),既然是依法依規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的事,這權屬應該是開發商的,除非開發商買賣交易、贈予等等,不然,如果是免費車位,產權登記給誰?給業主?怎麼分配?

既然權屬很清楚,那免費不免費就好說了,如果業委會能說服開發商免費給業主用,那就是真牛掰了,這經驗可以值得全國推廣和學習。如果是一廂情願的想法,那該幹嘛幹嘛,該買車位就買車位,天下沒那麼多免費的午餐。

至於業委會的這個想法,估計是網絡是瘋傳的某小區判了車位歸業主那條新聞,這想當然的搞法得好好思考。也要弄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再去說免費,免得貽笑大方。

不同的角度看待問題,結果完全不同。


建築百科


首先地下停車場並不是業委會要求免費使用就免費使用的,需要看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歸屬,有所有權人決定如何使用。

其次地下停車位分為產權車位、非產權車位、人防車位

產權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有國家出具的產權證明,車位可以進行出售、買賣,產權有開發商與業主協商如何使用,一般在購房合同當中約定,沒有約定一般認為產權屬於開發商。

非產權車位一般屬於規劃外的車位,沒有國家出具的產權證明,這種車位實際上屬於違法建造的車位。

人防車位屬於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產權屬於國家,但是為了避免資源浪費情況發生,所以人防車位一般由開發商管理,可以進行出租但是不能出售。人防車位的標準就是大型的密閉鐵門。

所以業委會無法要求並不屬於業主共有的車位免費,開發商已經出賣的產權車位,簽訂了買賣合同是無法退的。但是人防車位不能買賣,非產權車位不合法,一般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東友律師團


業委會要求開發商地下車位免費,開發商又在出售車位,看來問題複雜,牽扯售前承諾和售後產權處置的關係。

首先,需要搞清楚地下車位產權歸屬是誰的。如果地下車位在規劃內且已經分攤給全體業主,產權屬於業主,開發商無權再進行出售或者其它收益。

其次,如果屬於人防工程,並未分攤,原則上產權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業主,但是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委託進行經營,可以委託給開發商,也可以委託給物業公司。

如果該地下車位不屬於人防,也沒有分攤,開發商就擁有合法的產權,進行出售出租都是合法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無法干涉。

如果是開發商售前承諾車位免費使用(產權屬於開發商),看是對哪一批次購房業主承諾還是所有購房業主,合同是否註明,或者有其它可以證明的證據。如果開發商違背承諾就構成合同欺詐,可以起訴主張業主權益。

至於已經買好了車位的車主,看買賣合同如何約定。經驗來看,能退的幾率較小。這種地下車位購買的也只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並不是完整的房地產產權。建議題主先去問一下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在做決定。貿然退定,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自己不斷要承擔違約金還不能保證全款拿回來。




老鳥侃樓市


既然開發商在賣車位那基本就可以判斷地下停車場所有權屬於開發商的,不屬於小區公攤面積。既然不屬於小區的公攤面積的話,只要開發商有完全自主產權的話,那麼開發商是有權出售停車位的,業委會的要求就是非常無理的。現在太多的業主並不知道小區的停車位是分很多種的,有公攤面積的停車位,有人防工程的停車位還有開發商開發的完全產權的停車位。根據停車位的不同性質要區別對待的:1、小區的公攤面積停車位是屬於小區的全體業主的,物業或者開發商是無權銷售的,一般來說只限於本小區業主停車,如果車位有富餘經過業委會同意也可以對外承租,但是收的的租金是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只能用於發放福利或者小區公共設施的更換等,本小區業主停車的時候也是需要交納部分管理費用的,因為物業平時也需要對車位進行一定的管理,比如衛生,照明等,當然這部分收入也是小區的公共收入,只能用於小區的公共開支。2、人防工程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一般都是底下車位,一般是開發商承建,開發商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產權的,這種車位在人防功能沒有啟用之前開發商是可以對外招租的,租金歸開發商所有,一般都是物業負責招租,這種車位只租不賣的。3、開發商開發的完全產權的停車位,這種車位是完全屬於開發商的,可以辦理產權證的,開發商可自行決定出租或者對外銷售的,業主無論是租用或者購買的也都是要向物業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的,因為這些車位佔用了一定的小區資源,比如水、電、物業服務人員等。所以現在問關於買了車位能不能退,和小區業委會要求底下停車場免費的問題,首先要了解車位的性質才好說。很多看起來合理的要求,在不瞭解實際的情況下其實也是非常無理取鬧的。


ka風輕雲淡83471972


首先,地下車庫明文規定是誰開發誰收益,業委會那麼牛逼,你讓你們業委會開發一下試試, 負一樓基本屬於開發商的,負二樓國家,,第二我認同評論中的一點,你們都想馬兒跑又不想馬兒去吃草,活在夢中吧還沒有睡醒吧,,第三小區地下車位,有產權的是最好,現在小區基本上無產權,還出售,小區業主中誰出錢誰便利,這很現實的好不好,你們沒出錢的想要權益,那麼那些出了錢的呢,他們權益是不是要保障下,


別說話喔


很高興與大家交流。

關於業委會要求地下停車位免費,但開發商還在賣車位,那買了的車位能退款嗎的問題,我們一塊討論:

一是從題目上看,車位賣方與車位管理方並沒有矛盾,都是正常行使著自己的職權。為什麼這樣說呢?對於已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受業主大會委託,是可以決定地下停車位收不收車輛管理費,這是業委會的權限,無可厚非。但是業委會做出免費停車決定,也面臨以下風險責任:一是在免費中出現亂停亂放怎麼辦?有人管理時還阻止不了亂停車,無人管理時絕對會出現亂停亂放,這些矛盾怎麼解決。二是費用怎麼辦。免費是對停車者免費,因停車位管理使用產生的人力、水電、衛生、維修費用咋辦。三是免費停車可不等於業委會免責,一旦發生車輛損壞、偷盜、丟失怎樣賠償,都是業委會要考慮的問題。

二是開發商繼續賣車位,買了停車位的能退不。這裡也有兩個問題,只要是開發商產權的車位,開發商什麼時侯都可以出售;對於你說退款不,這要看買賣停車位合同約定,即使沒有約定可退,肯定不會是全款,開發商會扣除買賣過程產生的費用,包括違約金等。但你能提出這樣的問題,我猜想你覺得買了車位是不是吃虧了?這要看你這個小區地下停車位是不是智能停車進出,若是智能停車場,若你沒買車位,根本就進不去,即使是人工管理,免費停車也要首先保障已購買車位業主的停放權利。不然開發商、業委會都不是傻子,啥都白用白送給你。

三是這種開發商這邊賣車位,那邊業委會免費停車,我估計是不是兩下在鬥氣。但即使是鬥氣,買了車位的,還是比沒買車位的方便多了,因為這是產權車位,你購買了就是你的,誰管理不重要,都阻擋不了你的合法使用權;另外,因為什麼時侯都是先保護買方利益,而不會先滿足無車位車主停車權利,業主什麼時侯回來都有車位。最後提示樓主,業委會的決定不會是終身不變的,一旦有朝一日變為有償使用,也不影響你的車位使用,你的車位是合法購買的,影響的是無車位業主。長遠看,你擁有車位,停車場免費不免費無所為,都不影響你的正常使用,退款已經沒必要。


美侯王666


大家要知道公攤和公建的概念,公攤是在地面以上屬於每個樓層業主的,公建象地下車庫是在地面以下如果沒有產權證那就是全體業主的,公攤和公建都屬於業主,但範圍的大小不一樣,並不是說不是公攤的就不是業主的了,公建是建在小區土地範圍內的象人防車庫,幼兒園,商場等公益事業性資源都是屬於小區的,也就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有了業主委員會才能接管,全體業主才能收益,這也是為啥開發商都不想讓成立業主委員會和交出物業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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