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87万余元!广西这个派出所所长获刑6年6个月

11月6日,崇左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张光勤受贿一案。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光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被告人张光勤退出的134.185万元赃款,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光勤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53.36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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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张光勤先后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龙州县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长、龙州县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长。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光勤利用其担任龙州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及上降派出所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走私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闭某、谭某、梁某、黄某等走私人员“报单”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87.5522万元。被告人张光勤将所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及家庭生活消费等。案发后,张光勤家属已向大新县监察委退还赃款134.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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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光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287.55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光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是坦白,且已退出部分所得赃款,根据被告人张光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通过典型案例使干部接受直观现实的警示教育,达到“以案释法、以案析法、以审促廉”的效果,大新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联合龙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组织干部近50人到庭旁听此次庭审,让干部真真切切的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引导和提醒广大干部紧绷廉洁从政之弦,牢记初心使命,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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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娜

通讯员:黄丹颖 黄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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