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87萬餘元!廣西這個派出所所長獲刑6年6個月

11月6日,崇左大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龍州縣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長張光勤受賄一案。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張光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被告人張光勤退出的134.185萬元贓款,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張光勤違法所得的贓款人民幣153.367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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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9年,張光勤先後擔任龍州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導員、龍州縣公安局上降派出所所長、龍州縣公安局上金派出所所長。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張光勤利用其擔任龍州縣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導員及上降派出所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走私人員謀取利益,收受閉某、譚某、梁某、黃某等走私人員“報單”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87.5522萬元。被告人張光勤將所得贓款部分用於購買房產、裝修房屋、購買傢俱及家庭生活消費等。案發後,張光勤家屬已向大新縣監察委退還贓款134.1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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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光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的好處費287.552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光勤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罰,是坦白,且已退出部分所得贓款,根據被告人張光勤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通過典型案例使幹部接受直觀現實的警示教育,達到“以案釋法、以案析法、以審促廉”的效果,大新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聯合龍州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組織幹部近50人到庭旁聽此次庭審,讓幹部真真切切的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引導和提醒廣大幹部緊繃廉潔從政之弦,牢記初心使命,自覺遠離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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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娜

通訊員:黃丹穎 黃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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