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碎的 玉鐲,咋賠? 發票開具價格為12萬元,評估價格為1.5萬元

在交通事故中,對於醫藥費、車輛損失費、甚至殘疾補償金等費用的賠償已經司空見慣,不足為奇。但被撞一方佩戴的玉鐲損壞如何賠償,是按照購買價格,還是依據評估價格?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關於玉鐲賠償案件,如何確定賠償金額,成為審理中的焦點。


兩年前,家住本市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景女士在自家小區遛彎時被正在準備停車的張女士撞倒,這一撞不僅造成了景女士身體受傷,還將其右手佩戴的手鐲撞碎,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女士負全責。景女士曾就人身損害賠償提起過訴訟,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部分賠償10萬餘元,但對於手鐲的賠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
景女士痊癒後,就手鐲賠償問題與張女士和保險公司進行交涉,主張按照購買價格121000元給予賠償,並拿出購買發票加以證實。但張女士和保險公司並不認可,為此,景女士還對手鐲的殘值進行過評估,價格為750元,為此幾方再次對簿公堂。
一審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一審法院依法組織雙方就物品殘值等證據進行質證後,選取了具有資質的某價格評估公司對手鐲價值(損前價值)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選取事故發生日為基準日,得出價格評估結論為1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財產受損,按照相關機關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景女士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焦點為手鐲價格的確定。該手鐲購買時發票開具價格為121000元,但景女士並不能提供銀行流水憑證加以證明,法院認為現金支付,不符合交易習慣,且與鑑定價格相差較大,一審法院對於景女士121000元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經一審法院委託某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認定手鐲損壞前的價格為15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此報告書真實有效,且反映了物品的價值,但該鑑定報告載明市場價格會隨著市場條件而不斷變化,考慮玉石價格歷年有所上浮,故一審法院酌定上漲20%,認定此次事故導致手鐲的實際損失為18000元為宜。扣除手鐲殘值後,手鐲歸景女士所有。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景女士財產損失費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內一次性賠償景女士財產損失費15250元(扣除殘值750元),駁回景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景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期間,景女士提交3份其他法院類似判決作為證據,認為應當按照商品的購買價格進行賠償,並打印了某拍賣行網站與其手鐲特性相同的手鐲成交價格單,證明手鐲的實際購買價格與訴請的數額一致等相關證據。二審期間,法院再次對作出手鐲評估價格的評估單位進行了質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景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上述鑑定意見,原審判決依據鑑定意見,並考慮玉石價格歷年有所上浮的實際情況酌定上漲幅度,確定此次事故導致的手鐲實際損失,並無不當。景女士主張以手鐲購買時發票開具價格確定手鐲損失,依據不足,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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