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碎的 玉镯,咋赔? 发票开具价格为12万元,评估价格为1.5万元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医药费、车辆损失费、甚至残疾补偿金等费用的赔偿已经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但被撞一方佩戴的玉镯损坏如何赔偿,是按照购买价格,还是依据评估价格?近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玉镯赔偿案件,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成为审理中的焦点。


两年前,家住本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景女士在自家小区遛弯时被正在准备停车的张女士撞倒,这一撞不仅造成了景女士身体受伤,还将其右手佩戴的手镯撞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女士负全责。景女士曾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过诉讼,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部分赔偿10万余元,但对于手镯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景女士痊愈后,就手镯赔偿问题与张女士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涉,主张按照购买价格121000元给予赔偿,并拿出购买发票加以证实。但张女士和保险公司并不认可,为此,景女士还对手镯的残值进行过评估,价格为750元,为此几方再次对簿公堂。
一审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就物品残值等证据进行质证后,选取了具有资质的某价格评估公司对手镯价值(损前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选取事故发生日为基准日,得出价格评估结论为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受损,按照相关机关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景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为手镯价格的确定。该手镯购买时发票开具价格为121000元,但景女士并不能提供银行流水凭证加以证明,法院认为现金支付,不符合交易习惯,且与鉴定价格相差较大,一审法院对于景女士121000元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手镯损坏前的价格为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此报告书真实有效,且反映了物品的价值,但该鉴定报告载明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条件而不断变化,考虑玉石价格历年有所上浮,故一审法院酌定上涨20%,认定此次事故导致手镯的实际损失为18000元为宜。扣除手镯残值后,手镯归景女士所有。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景女士财产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一次性赔偿景女士财产损失费15250元(扣除残值750元),驳回景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景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景女士提交3份其他法院类似判决作为证据,认为应当按照商品的购买价格进行赔偿,并打印了某拍卖行网站与其手镯特性相同的手镯成交价格单,证明手镯的实际购买价格与诉请的数额一致等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法院再次对作出手镯评估价格的评估单位进行了质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原审判决依据鉴定意见,并考虑玉石价格历年有所上浮的实际情况酌定上涨幅度,确定此次事故导致的手镯实际损失,并无不当。景女士主张以手镯购买时发票开具价格确定手镯损失,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