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日和達到退休年齡是同一天,終止要給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如果在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未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與“合同期滿之日”重合,正好是同一天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日和達到退休年齡是同一天,終止要給經濟補償嗎?

下面這個案例正好是這樣的一種情況,供實務中參考: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8)川民申41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某英,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成都合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麗都路3號。

法定代表人:左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鄭某,女,系成都合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蔡某東,四川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某英因與被申請人成都合某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某服務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25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某英申請再審稱,原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2017年5月11日,王某英年滿50歲且雙方勞動合同到期。二審判決中僅以王某英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勞動合同終止,並未闡明勞動合同期滿的問題。事實上,勞動合同期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第(一)款同樣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原因。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與“合同期滿之日”,相重合時,法律並未排除王某英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權利。從效力階層而言,“勞動合同期滿”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根據法律優先於行政法規的原則,也應該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王某英請求經濟補償金應當支持。王某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合某服務公司提交意見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丁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8條“用人單位招用己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意見。本案王某英已達到退休年齡,與合某服務公司建立的用工關係是勞務關係,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請求駁回王某英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規定“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勞動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125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齡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王某英於2017年5月11日年滿5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某服務公司於2017年6月8日作出《通知》載明“產業園項目環境維護員王某英2017年5月11日年滿50歲,且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將不與王某英建立勞務關係。現通知王某英於2017年6月12日前辦理離職手續,若逾期未辦理,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將由王某英自行負擔。”2017年6月10日,合某服務公司將上述《通知》郵寄給王某英所留住址成都市青羊區。2017年6月12日下午,合某服務公司將上述通知告知王某英,並對現場談話進行了錄音。

據此證明,合某服務公司終止與王某英的勞動合同,系因王某英到法定退休年齡。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之日也是王某英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日,但合某服務公司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終止雙方勞動合同,不屬於法定的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並無不當,王某英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王某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英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曉成

審判員: 譙 斌

審判員: 鄭 堅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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