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律師承諾包贏,那你就可能會變成“被害人”


要律師承諾包贏,那你就可能會變成“被害人”

一個聰明的當事人,他會理智地對他的律師說:“我是要您替我辯護,而不是要您給我作出判決。我知道,怎麼判決,那是審判官們的事。”

每個人在請律師的時候,都會想問同一個問題:律師,我這個案件能不能贏。如果有律師回答你這個案子包贏,不贏不收錢。那恭喜你,你可能遇到的是一個假律師,並且是一位可以召喚神靈的算命師傅。正如宣稱包治百病的人,基本都是賣狗皮膏藥的江湖騙子,承諾案件包贏、或者不贏不收費的律師,也多半是不合格的律師。

在2017年,律師界就出現過一起一個律所一百多人被“一鍋端”駭人聽聞的事件。據哈爾濱市司法局通報,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從2015年3月起,便通過電視、報紙等各種形式對外宣傳“官司不贏,分文不收”。官方通報重點披露的一點是:森耀所利用各種廣告大肆宣傳“官司不贏,分文不收”。但實際上這並不是等到官司打贏之後再向當事人收費,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費用,同時承諾官司不贏再退費。

2018年5月17日,森耀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宋立國、宋麗輝、李明、周雲賀涉嫌詐騙、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罪三個罪名。據介紹,森耀律師事務所共計與被害人簽訂合同5607份,涉及被害人6664人,涉嫌騙取代理費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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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不收,實則大肆斂財

不是分文不收嗎,怎麼又騙取代理費上億元?實踐中,許多律師承諾的所謂分文不收,實則存在許多變相收費的陷阱,比如讓客戶繳納一定的“押金”、“保證金”、“關係走動費”等等。比如,2017年1月,王某的朋友李某等三人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案件即將審判,王某跟李某等人稱自己在法院有“熟人”可以打通關係幫忙判緩刑,但隨後他就提出判緩刑需要費用打點,向李某等人收了3萬5千元。因為遲遲沒等不來消息,幾次催促后王某也總是推三阻四、敷衍塞責,李某三人這才意識到受騙報了警。法庭上,面對公訴人的訊問,王某這才承認,自己根本沒有幫三名受害人找“熟人”,他也找不到所謂的“熟人”。小編在此提醒各位,承諾打不贏不收錢的律師,千萬要小心收費陷阱,小心你的錢包。

其實,不輕率答應打贏官司的律師,往往反而是負責任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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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是違法違規行為

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十六條:“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二、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是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因此,不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是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一位不具備起碼職業道德的律師又怎麼能保證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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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個官司的輸贏取決於多種因素,不是律師說了算

一起案件結果的輸贏,受到訴訟策略、證據、法官理解、司法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律師服務只是其中一環。有些律師在沒有看到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就大膽預測官司能夠打贏,敢問巧婦怎能為無米之炊。 律師辦理任何一個案件,最終的結果都與案情有關,與證據等因素有關,與其他一些不可控的種種因素有關。律師辦案就和醫生診病是同樣的道理。醫生也不能保證一定能把病人的病治好,因為每個病人的個體情況(體質、心理狀況、是否有其他病因等等)是有差異的。同理,每個案件也具有不可複製的特殊性,需要律師針對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最後小編做出一個假設,如果一個案件雙方都聘請了律師,這兩個律師都承諾包贏,難道最終兩方都能贏?那是不是最終必然有一個律師是虛假的承諾呢。決定聘請一個律師,不是要問輸贏,也不是看律師的承諾,而是要看律師的專業能力、敬業精神、誠實認真的態度。

正如英國著名律師巴倫·布拉姆韋爾所說:“一個聰明的當事人,他會理智地對他的律師說:‘我是要您替我辯護,而不是要您給我作出判決。我知道,怎麼判決,那是審判官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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