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拒签合同,拒签证、结算,诉讼中如何确认工程量?

建设工程行业,虽然体量大,但属于微利行业,这个行业从来都是诉讼的重灾区。存在大量无资质、违法转包、非法转包等现象,可谓乱象存生。这两年,由于经济整体下行的压力,建设工程领域的诉讼案件逐年攀升。

发包人拒签合同,拒签证、结算,诉讼中如何确认工程量?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拒绝签证、拒绝结算,甚至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现象已经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拖延付款,减少付款成本。因为付款时间的不确定性,给了发包人拖延付款的借口。也就无所谓违约成本问题;

第二,阻却诉讼,减少诉讼量。这是很多无良发包人的必然考虑,因为没有合同,没有签证、结算手续,导致很多承包人无法诉讼;

第三,造成承包人举证困难,承包人承担巨大的诉讼风险亦或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这是无良发包人的终极目的,因为没有施工及工程量的直接证据,承包人败诉的可能性极大。

发包人拒签合同,拒签证、结算,诉讼中如何确认工程量?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勘察合同纠纷中,勘察、设计总包人将勘察部分分包给我当事人,仅口头告知啥时候进场,我当事人如约进场,并完成了全部勘察任务。但该总包人却拒绝与我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更别提有什么签证或者结算手续了。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该总包人将本来我由我当事人完成的勘察工程,与第三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共同办理了结算手续,但该第三方与本案勘察工程毫无牵连。

那是不是毫无胜算可能呢?最高院司法解释认为,除合同、签证、结算文件等直接证据外,法院依然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

发包人拒签合同,拒签证、结算,诉讼中如何确认工程量?

诉讼中,我们可通过以下规则确认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量的计算是非常专业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对工程量的分类,更多的是通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种类予以明确,自2003年以后,建设部通过制定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对工程量的分类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行业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9条在确定基本以工程量清单作为确定工程量依据的前提下,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工程量情况下,如何计算工程量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文件形式作为载体的证据,都可以作为结算工程量并进而作为当事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3)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的多少存有争议,又没有签证等书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时,其他非书面的试图证明工程量的证据,在经过举证、质证等程序后足以证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实际工程量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20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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