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嶽麓區一男子非法採礦 獲刑一年六個月

紅網時刻11月7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許振興)11月6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帥擔任審判長,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採礦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5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間,黃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租用挖機,先後在長沙市嶽麓區蓮花鎮某公路處東西兩側開採砂岩礦,並將開採的礦石銷售給碎石場、工地等處及供給譚某、侯某等村民使用。

期間,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嶽麓區分局多次向黃某某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開採作業,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土地原狀。然而,黃某某卻以“打游擊”的形式,利用週末等非工作日繼續私挖濫採礦石。經湖南省有色地質勘查局二四七隊評估、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評審認定,確認黃某某開採的砂岩礦資源量為23458噸、礦產品價值為728136元。其中,2100餘噸已被黃某某以23-26元/噸的價格售出,獲利5萬餘元。

2018年11月,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之後,自願認罪認罰,並在案涉現場進行了植被複綠工作,向嶽麓區蓮花鎮某村民委員會交納了復綠押金10000元。

法院認為,黃某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綜合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黃某某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及時進行植被複綠等情節,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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