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上接D29版)

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摘要(上接D29版)

(上接D29版)

(三)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況

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勵對象間進行分配:

注:本激勵計劃中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以上百分比結果四捨五入所致,下同。

(四)相關說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內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本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00%。預留權益比例未超過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20%。激勵對象因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獲授權益的,由董事會對授予數量作相應調整,激勵對象在認購限制性股票時因資金不足可以相應減少認購限制性股票數額。

(五)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48個月。

2、授予日

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在60日內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4號——股權激勵》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董事會確定,授予日必須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獲授前發生減持股票行為,則按照《證券法》中對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減持之日起推遲6個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適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均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過戶後便享有其股票應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票分紅權、配股權、投票權等。限售期內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紅利、配股股份、增發中向原股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為應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時向激勵對象支付。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激勵對象享有,原則上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返還激勵對象;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對應的現金分紅由公司收回,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預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約定期間內因未達到解除限售條件而不能申請解除限售的該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將按本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回購並註銷激勵對象相應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滿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條件後,公司將統一辦理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勵對象通過本激勵計劃所獲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計劃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發生了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和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2.76元/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2.76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2.69元。

3、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露授予情況的公告。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2)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②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③ 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⑤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② 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③ 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⑤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⑥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激勵對象已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須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若激勵對象對上述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則其獲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某一激勵對象出現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計劃的權利,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3)公司層面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2020年-2022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公司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營業收入”指經審計的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上述“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勵計劃成本影響。

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當期業績水平未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條件的,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4)子公司層面考核要求

子公司激勵對象當年實際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需與其所屬子公司上一年度的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根據子公司的業績完成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對應考核係數(M)如下表所示:

(5)激勵對象層面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制度實施。激勵對象個人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分別對應考核係數(N)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業績目標達成的前提下,激勵對象個人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 = 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子公司層面考核係數(M)×個人層面考核係數(N)。激勵對象按照當年實際解除限售額度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當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本激勵計劃具體考核內容依據《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八)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科學性、合理性說明

公司主營業務集中於物聯網和通信行業,物聯網板塊主要圍繞RFID硬件製造、OTT產品等領域開展業務。主要產品有非接觸式智能卡、智能電子標籤、電視主板、機頂盒、系統集成、技術開發、小額貸款等類金融業務等。公司秉承“引領未來,我們一起創造應用價值”的攜手理念,形成了衛星與通信、物聯網智慧產業、互聯網新媒體、人工智能四大核心業務板塊。未來,公司仍將聚焦主業,深耕實體業務,持續進行精益管理、管理體系和運營流程優化,進一步夯實國內外行業前列地位。

為實現公司戰略及保持現有競爭力,公司擬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實施充分激發公司管理人員及核心骨幹的積極性。經過合理預測併兼顧本激勵計劃的激勵作用,本激勵計劃選取上市公司營業收入、淨利潤作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指標,營業收入能夠直接的反映公司主營業務的經營情況,並間接反映公司在行業內的市場佔有率;淨利潤能夠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盈利能力。

根據業績指標的設定,公司以2019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增長率將分別不低於10%、20%和30%;2020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為正值;以2020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為基數,2021年、2022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增長率分別不低於50%、100%。該業績指標的設定是公司結合公司現狀、未來戰略規劃以及行業的發展等因素綜合考慮而制定,設定的考核指標具有一定的挑戰性,有助於持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子公司、個人還設置了嚴密的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以及具體的解除限售數量。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不僅有利於充分調動激勵對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核心隊伍的建設,也對激勵對象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為公司未來經營戰略和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堅實保障。

(九)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數量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激勵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2)縮股

Q=Q0×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 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4)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數量不做調整。

2、授予價格的調整方法

若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記期間,公司有派息、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等事項,應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的調整。調整方法如下:

(1)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P=P0÷(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2)縮股

P=P0÷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股權登記日當日收盤價;P2為配股價格; 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授予價格。

(5)增發

公司在發生增發新股的情況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做調整。

3、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調整的程序

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依據本激勵計劃所列明的原因調整限制性股票數量和授予價格。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後,應及時公告並通知激勵對象。公司應聘請律師事務所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

(十)限制性股票的回購與註銷

1、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原則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記後,若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配股或縮股、派息等事項,公司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數量對激勵對象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於此部分限制性股票獲得的公司股票進行回購。根據本計劃需對回購價格、回購數量進行調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應調整。

2、回購數量的調整方法

(1)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

Q=Q0×(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每股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經轉增、送股或拆細後增加的股票數量);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縮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縮為n股股票);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配股

Q=Q0× (1+n)

其中:Q0為調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數量;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公司總股本的比例);Q為調整後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3、回購價格的調整方法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每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的比率;P為調整後的回購價格。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n為縮股比例;P為調整後的回購價格。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V為每股的派息額;P為調整後的回購價格。經派息調整後,P仍須大於1。若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應作為應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向激勵對象支付,則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購價格不作調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為調整前的授予價格;P1為配股價格;n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數與配股前股份公司總股本的比例);P為調整後的回購價格。

4、回購數量或回購價格的調整程序

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及時召開董事會會議,根據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購調整方案,董事會根據上述規定調整回購數量或回購價格後,應及時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調整限制性股票回購數量或回購價格的,應經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5、回購註銷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勵計劃的規定實施回購時,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回購該等限制性股票,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公司應將回購款項支付給激勵對象並於登記結算公司完成相應股份的過戶手續;在過戶完成後的合理時間內,公司應註銷該部分股票。

(十一)限制性股票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並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1、限制性股票的會計處理

(1)授予日

根據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份的情況確認“銀行存款”、“庫存股”和“資本公積”,同時,就回購義務確認負債。

(2)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根據會計準則規定,在限售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將取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達到解除限售條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廢,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處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及確定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1號—股份支付》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單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價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授予日收盤價。

2、預計限制性股票實施對各期經營業績的影響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171.54萬股,其中首次授予4,933.00萬股,按照上述方法測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價值,最終確認本激勵計劃授予的權益工具費用總額為13,713.74萬元,該等費用總額作為公司本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成本將在本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進行分期確認。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具體金額應以實際授予日計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為準。假設公司2019年11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勵對象均符合本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和解除限售條件,則2019年至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攤銷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本激勵計劃的成本將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況估計,在不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業績的刺激作用情況下,本激勵計劃費用的攤銷對有效期內各年淨利潤有所影響,但影響程度不大。考慮激勵計劃對公司發展產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發管理團隊的積極性,提高經營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勵計劃帶來的公司業績提升將遠高於因其帶來的費用增加。

第六章 本激勵計劃的實施、授予及激勵對象行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一)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本激勵計劃草案及《考核管理辦法》。

(二)董事會審議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訂的本激勵計劃草案和《考核管理辦法》。董事會審議本激勵計劃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明確意見。

(四)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本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對本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

(五)董事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本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獨立董事意見、監事會意見。

(六)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勵計劃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公示期為10天。監事會將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本激勵計劃前3至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八)公司股東大會在對本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進行投票表決時,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向所有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審議本激勵計劃及相關議案,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九)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十)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授權,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授出權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董事會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辦理具體的股票期權的行權、註銷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購、註銷等事宜。

二、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前,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獲授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出權益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存在差異時,獨立董事、監事會(當激勵對象發生變化時)、律師事務所、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

(三)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四)公司於授予日向激勵對象發出《股權激勵授予通知書》。

(五)在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激勵對象將認購限制性股票的資金按照公司要求繳付於公司指定賬戶,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資確認,逾期未繳付資金視為激勵對象放棄認購獲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公司根據激勵對象簽署協議及認購情況製作本激勵計劃管理名冊,記載激勵對象姓名、授予數量、授權日/授予日、繳款金額、《股權激勵授予協議書》編號等內容。

(七)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應當在60日內授予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有獲授權益條件的,應當在條件成就後60日內授出權益並完成公告、登記。公司未能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根據《管理辦法》規定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八)預留權益的授予對象應當在本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明確,超過12個月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權益失效。

三、股票期權的行權程序

(一)激勵對象在可行權日內向董事會提交《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提出行權申請。《股票期權行權申請書》應載明行權的數量、行權價格以及期權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勵對象在行使權益前,董事會對申請人的行權資格與行權數額審查確認,並就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三)激勵對象的行權申請經董事會確認並交付相應的行權(購股)款項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並按申請行權數量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

(四)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五)激勵對象可對股票期權行權後的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激勵對象提供統一或自主行權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應確認激勵對象是否滿足解除限售條件,董事會應當就本激勵計劃設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是否成就進行審議,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同時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激勵對象解除限售的條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見。

(二)激勵對象可對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轉讓,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三)對於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統一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公司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對於未滿足條件的激勵對象,由公司回購並註銷其持有的該次解除限售對應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程序

(一)本計劃的變更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前對其進行變更的,變更需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對已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的本激勵計劃進行變更的,變更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不得包括導致加速提前行權/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權/授予價格的情形。

2、公司應及時披露變更前後方案的修訂情況對比說明,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明確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就變更後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二)本計劃的終止程序

1、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前擬終止本激勵計劃的,需董事會審議通過並披露。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激勵計劃之後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應提交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並披露。

2、公司應當及時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或董事會決議公告。律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終止實施激勵計劃是否符合《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專業意見。

3、終止實施本激勵計劃的,公司應在履行相應審議程序後及時向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已授予股票期權註銷/限制性股票回購註銷手續。

第七章 附則

一、本激勵計劃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二、本激勵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福州達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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