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拆遷方,對方主動要求調解!被拆遷人應該作何選擇?

其實徵用土地的糾紛一般情況下都是由於補償安置不是很合理產生的,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直都是處於一個非常弱勢的地位,只能經過司法程序解決自身的糾紛,那我們起訴到法院以後,拆遷方想要經過調解把事情解決了,可是調解協議怎麼才能弄得合格呢?今天律師帶著大家瞭解一下調解具體是怎麼回事。

起訴拆遷方,對方主動要求調解!被拆遷人應該作何選擇?

(一)行政訴訟能調解嗎

依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的時候,是不可以適用調解的,不過對於那些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使用法律,法規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我國的調解原則是要遵循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則,而且還不能損害國家、社會公共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按照這個法律的明確規定,每個被拆遷人都應該清楚行政訴訟中的調解只能適用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其他類型的案件則不能運用。簡單的說就是對於起訴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在可以適用調解案件的範圍之內,法院可以將雙方組織起來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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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解應該堅持三大原則,不能損害被徵地拆遷人的利益

法院在適用調解解決問題時,應該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自願原則

其實自願原則還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是程序上的自願,一方當事人有權利決定要不要用調解程序,就算是法官認為調解對於雙方有利,只要有一方的當事人不願意,那就不可以進入進入調解程序。

二是實體上的自願,各位被拆遷人如若接受了調解,那一定及時將自己的訴求告訴律師或者是法院,因為調解的方案一般都是經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的,經過調解之後達成一致的協議就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志的體現。

2.合理兼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也是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指的是程序要合法,那麼不違背當事人的自願原則就是合法原則的核心,調解程序一定要依據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方面指的是內容不可以違法,不得與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相適應。行政機關應該在相應的職權內和相對人進行協商,甚至讓步,避免顯失公平。

3.調解以不公開原則為主,公開為例外

為了能夠找到合適的調解結果,一般都需要當事人能夠真實的反映真相,並且揭露所有的細節以及提供充分的信息,在很多情況下,選擇不公開協商更會符合當事人的意願,話說回來這也不是非常絕對的,因為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公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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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之後撤訴的條件:

1.撤訴的申請要遵循當事人的意願。這個就是對於自願原則的顯現,被拆遷人一般都是處在一個弱勢地位,還有甚者擔心贏了一個案件,但卻是輸了一輩子,這樣的話語經常在調解中被壓迫,並不是自己願意撤訴,所以自願原則是首要原則,以便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此要告訴大家注意的是,既然確定運用司法程序了,那就要堅定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就不會遭受非法權利的威脅以及對於案件的干涉。

2.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對於事實不清,法律也不明確的,或者說是有較大自由裁量幅度的,都可以適當向原告即被徵地拆遷人靠攏。但是不能超過相關的規定。就比如說在補償協議中應該適用從高計算補償標準,對於困難的被拆遷人可以經過社會救濟的方式予以救助。

3.在此律師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被告打算改變或者說是已經確定要改變被訴行政行為的,只能在被告把自己的協議改成新的行政行為後,這樣才具有撤訴的條件。對於那些不能夠及時履行或者是分期進行履行的,為了能夠保證原告的實體權利能夠完全實現,作為被告要把打算改變或者說是已經確定改變的被訴行政行為以書面的形式告訴法院。這樣方便法院能夠及時監督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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