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需要担责吗?

关于货运车辆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挂靠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及理论依据

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需要担责吗?

一.理论依据

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持其判决的理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挂靠单位是法律上的车主,且无论挂靠者还是司机均以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者有理由相信肇事人是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且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至于挂靠单位的损失完全可以依法或依据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者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对承担连带责任的,赋予了当事人向任意责任人选择主张的权利。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货运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对于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来讲,无法知晓亦无法举证证明挂靠者或者实际车主。车辆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仅仅是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当然,若被挂靠单位披露挂靠者或者实际车主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挂靠者或者实际车主追加为共同被告。若被挂靠单位不予披露,则被挂靠单位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受到的损害可以依据其与挂靠者或者实际车主之间的挂靠合同依法向挂靠者或者实际车主追偿。关于本案,原告无法证明车辆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依据行驶证、驾驶证、货运从业资格证等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唯一合法所有人,驾驶人系该公司司机,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该运输公司承担。

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需要担责吗?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经营的货运车辆发生事故,被挂靠公司需要担责吗?

声明:我们原作者知识产权,本文仅作交流、学习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即刻删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