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2019】民事欺騙和刑事欺騙的區別

如何準確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歷來是司法實踐頗為棘手的問題。這主要是二者的外在表面特徵十分相似。

通常意義上的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進而使對方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所謂刑事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畢竟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對同一行為的不同認定,直接關係到是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還是刑事法律規範調整,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因而正確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結合自身司法實踐經驗及對該問題的思考,從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法理區別入手,提出實務中區分兩者的方法,運用有關理念和方法解決常見的疑難問題。


【淨網2019】民事欺騙和刑事欺騙的區別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在法理意義上的區別

  • (一)二者的行為動機不同


如前所述,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雖然在主觀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處,但二者的主觀動機卻完全不同。民事欺詐是行為人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方法,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以此謀取一定利益,通俗點講是“賺便宜”,其行為不必然體現出主動性;而刑事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換句話說是“騙錢”,行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對價或付出極少的對價而獲取對方財物,其行為表現具有主動性、積極性,主觀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為動機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

  • (二)二者的外延範圍不同


民事欺詐是通過欺詐誘使對方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如簽訂合同、進行交易等,並通過雙方履行民事行為間接獲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關係);而刑事詐騙是通過欺騙直接獲得他人的財物。民事欺詐的外延要大得多,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中的所有不誠信行為,皆可歸於民事欺詐之範疇。從語義上講,前者強調的是行為的性質和方式,後者側重的是行為的動機和結果。

  • (三)二者在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稱性上不同


民事行為發生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雙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規範,儘量恪守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在權利義務上具有對稱性。在民事欺詐中,即使一方當事人存在誇大或隱瞞事實的情節,但其主體行為依然是履行民事約定,雙方在權利義務上仍具有一定的對稱性。而刑事詐騙中,行為人旨在直接取得對方的財物,不付出任何代價或僅支付極少的對價,故雙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具有對稱性。

  • (四)二者侵害的客體、對象不盡相同


民事欺詐侵害的客體涵蓋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對象可以是物權、債權,也可能是人身權;刑事詐騙侵害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物權,且僅限於可量化的一般物權,而不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屬於私法的調整範疇,後者屬於公法的調整範疇。

  • (五)二者在“非法佔有”的理解上不同


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民事欺詐也能達成非法佔有狀態,這種佔有是所有權權能意義上的“佔有”;而刑事詐騙在於取得或控制財物本身,而非僅僅形成權能意義上的“佔有”,故詐騙犯罪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述,應理解為“取得”或“據為己有”之意,不可以簡單地理解為所有權中的某項或幾項權能。刑法意義上的“佔有”與民事意義上的“佔有”有著完全不同的內涵。

概念性的,對於區分典型的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似乎意義不大,但對釐清非典型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界限,卻是必要的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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