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公用地上的经营收入,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有权向物业公司要回吗?为什么?

向正义进军


答案是肯定的。


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利用上述设施设备场地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通过对该法条的解读,上述经营收入所得,绝大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管理成本,可以分得其中一部分收入。


实践中,业委会成立前,上述设施设备及场地由前期物业公司管理并经营,所得收益也由其控制

并支配。但理论上,前期物业只是对该费用暂为代管。


业委会成立后,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当然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要求前期物业将上述公共收益进行移交。而许多前期物业在撤场时或者拒绝移交,直接将全部收益带走;或者弄虚作假,只同意移交小部分收益。由此引发的纠纷频发。


通过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例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存在的难点集中于:


一、物业公司应移交的公共收益的总数额问题。

对于业主来说,由于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对等,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到底产生了多少公共收益,这是本糊涂账。

前期物业所出具的公共收益账本,出于其自身利益,必然存在虚报瞒报,可信度严重存疑。

而要得到相对准确的公共收益总数,必须要由业委会申请进行司法审计,但这又牵涉费用承担问题,并会延长诉讼周期,较为复杂。


二、确认后的公共收益该如何分配的问题。

就是说双方对前期公共收益所得的总数额达成一致后,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物业方一般主张:其在进行上述管理经营时,付出了相应较大的人力、物资及管理成本等等。并会提交一些证据证明上述成本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重。

业委会虽然会提出相应质疑,但一般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反驳。

而要确定物业公司所付出经营成本的合理性,必须由双方申请进行司法评估。这又会产生费用并让诉讼变得复杂。


那么对于住宅小区内因业主共有设施场地经营所得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有业委会的小区,在经业主大会专题讨论后,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分配比例。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分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实际案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当地物业管理行业现状等因素,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物业的管理收益。

业已做出判决的案例中,有的确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按6:4的比例分配公共收益,也有的确定按7:3比例分配。


此外对于题主的问题,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业委会仅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要公共收益余额。

但公共收益如何支出使用,则需由全体业主决定。


海风116067626


物业是收取物业费的,业委会要物业费干什么?除非是没物业的时候物业费才在业委会的手里管着,你们是老小区,车库保修应该早到期了,一般车库保修是一年,而且车库属于个人,不属于公用部份,物业费是用来维修共用部份的,车库过保后是需要车库拥有人自己花钱维修的。如果这个车库没有卖出,那么物业是有权出租的。但是出租回来的费用要算在物业费里,用来进行小区维护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