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瀋陽一涉黑“果霸”領刑20年

11月7日9時,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對盧某某、趙某某等7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案,潘某某、武某等14名被告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案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盧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百萬至五萬不等罰金。

掃黑除惡丨瀋陽一涉黑“果霸”領刑2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8年10月間,被告人盧某某為打擊競爭對手,報復他人,樹立強勢地位和非法權威,糾集潘某某、武某在瀋陽市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及附近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黑惡勢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2005年12月8日,盧某某指使被告人武某、潘某某攜帶刀具至瀋陽市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大廳二樓持刀將競爭對手張某某砍傷。2005年12月17日,盧某某以報復被害人張某某員工的名義,指使被告人武某、潘某某糾集多名被告人攜帶仿六四式手槍、鋼珠槍、管制刀具至水果批發市場附近將競爭對手王某某砍傷,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重傷二級的嚴重後果。2009年以來,被告人盧某某、趙某某先後投資成立瀋陽市大東區某配貨站、瀋陽某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等人共同投資成立營口某物流有限公司,聚斂錢財。2014年以來,被告人盧某某糾集被告人趙某某、吳某某、董某某以及同案犯楊某某、郝某某等人,以非法壟斷、攫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依託某公司,利用其強勢地位和非法權威,形成以被告人盧某某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趙某某、吳某某為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以被告人楊某某、郝某某為積極參加者,以董某某、楊某某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暴力、言語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迫使同類經營者退出瀋陽市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的水果運輸業務以及迫使業戶接受其提供的運輸服務等方式,壟斷進出瀋陽某市場(瀋陽某市場於2010年進駐瀋陽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的特定水果運輸線路,攫取暴利。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恣意踐踏法律,稱霸一方,非法攫取鉅額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瀋陽市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掃黑除惡丨瀋陽一涉黑“果霸”領刑20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為在瀋陽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樹立非法權威和獲取行業壟斷地位,糾集潘某某、武某(均另案處理)等黑惡勢力,在瀋陽市某大型綜合類水果批發市場等地區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競爭對手,肆意報復毆打他人,在該市場逐步樹立了強勢地位和非法權威。被告人盧某某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人員結構緊密且相對穩定、層級分明、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發放工資、獎金、利潤分成等形式維繫組織存續;該組織通過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高額利潤,大肆斂財,逐步奠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退出市場或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通過建立延吉、營口鮁魚圈、大連瓦房店等到瀋陽某大型綜合類某水果市場專運線實施強迫交易犯罪,在行業、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壟斷市場經營,攫取鉅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該行業的經濟秩序。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盧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行賄罪、容留吸毒罪,並予數罪併罰;對其餘20名被告人根據各自的犯罪事實及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依法定罪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及當地群眾旁聽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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