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結合本案,一、被告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調解過程中願意給予原告一定的賠償,是屬於在調解中的讓步,依據民訴法的規定不能以此做為訴求判決的依據,且雙方因分歧較大未達成調解協議,並非上述法定事由中“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二、原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確認工傷的申請時已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儘管其符合前述法定事由中“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情況,但並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屬於訴訟時效的中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