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機場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告

2016年07月04日,中國籍旅客王子昀乘坐PK853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入境時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現場海關查驗後,發現當事人攜帶含有淫穢內容的6本雜誌和1張單頁印刷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對含有淫穢內容的6本雜誌和1張單頁印刷品予以沒收。

2017年4月13日,俄羅斯籍機組人員EROKHIN PAVEL乘坐SU204航班入境,未書面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現場海關查驗後,發現當事人攜帶宮頸癌疫苗14盒未向海關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沒收宮頸癌疫苗14盒。

2014年12月10日,某部履約事務局申報暫時進口貨物1票,保證函號為14128,當事人應在2015年6月10日前復運出境。當事人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復運進境等相關手續。經計核,涉案貨物價值為日元236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出口貨物6票(報關單號010120140514331605、010120140514606877、010120140514701070、010120150515000253、010120150515000327、010120150515000946),DHA油,申報稅號2106909090;藍莓黃酮,申報稅號2932999099;染料木素,申報稅號2938909090。經查驗,上述貨物DHA油應歸入稅號1515909090,藍莓黃酮、染料木素應歸入稅號3824909990。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違法行為,並造成可能多退稅款人民幣51081.45元的違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1萬元。

2017年3月13日,韓國籍旅客KO JUNGHWAN(護照號碼:M06020117)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設備零件1箱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對KO JUNGHWAN處罰款人民幣150元。

2016年3月28日,中國籍旅客杜鬱(護照號碼:E35429009)攜帶化妝品11包等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在案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杜鬱處罰款人民幣1.86萬元。

2009年11月1日,德國籍旅客BECKER ACHIM(護照號碼:C1T372966)一行4人乘坐SK996航班從首都機場出境,超量攜帶歐元現金2.8萬元、美元現金3萬元未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BECKER ACHIM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4.8萬元。

2010年4月10日,希臘籍旅客LIASKOS PANAGIOTIS(護照號碼:AB0688866)乘坐TK21航班從首都機場出境,超量攜帶美元現金1.52萬元未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LIASKOS PANAGIOTIS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1萬元。

2010年4月10日,希臘籍旅客FYTILIS FOTIOS(護照號碼:AB1294647)乘坐TK21航班從首都機場出境,超量攜帶美元現金2.1萬元未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FYTILIS FOTIOS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2011年1月19日,智利籍旅客GUZMAN SALAZAR LUIS ALBERTO(護照號碼:13.044.928-K)乘坐KA903航班從首都機場出境,超量攜帶美元現金2.25萬元未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GUZMAN SALAZAR LUIS ALBERTO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2011年5月9日,日本籍旅客SHIMOMURA KINUE(護照號碼:TG3336678)一行3人乘坐TG615航班從首都機場出境,超量攜帶日元現金440萬元未向海關申報,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SHIMOMURA KINUE予以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6萬元。

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由於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繫,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中國港澳臺及外國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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