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退燒藥矇混過“海關”?官方:可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大眾網·海報新聞濟南4月2日訊

(記者 梁雯 孫夢媛) 4月2日,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做好海關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海關總署聯合多部門出臺意見,梳理了六類可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以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國境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行為也包括在其中。

吃退烧药蒙混过“海关”?官方:可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青島海關副關長、黨委委員石勇介紹,我國《刑法》中雖然設定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但沒有明確具體適用情形,造成執法和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存在一定難度。為解決這一問題,3月16日,海關總署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結合國境衛生檢疫執法實踐,梳理了六類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意見》同時明確,實施這些行為,如果引起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石勇說,上述六類行為,是在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所涉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行為的基礎上,結合執法實踐,梳理出的違法情節比較嚴重、對公共衛生安全危害性較大、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

“關於拒絕執行健康申報、體溫監測或者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的行為,就屬於這種情況。”石勇說,本次疫情發生後,海關全面啟動健康申報制度,申報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健康狀況、旅行史、與染疫人密切接觸情況等,這項制度對於海關及時掌握出入境人員相關信息,精準識別高風險人員具有關鍵作用。

但一些入境人員抱有僥倖心理,採取各種手段拒絕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健康狀況,不配合體溫監測;還有一些入境人員明知自己已出現染疫症狀,仍故意隱瞞發病情況、境外旅行史等,或者採取吃退燒藥等方式降低體溫,掩蓋發熱症狀,在國境衛生檢疫環節矇混過關,入境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與其密切接觸者被感染或者被隔離觀察,給公共衛生安全造成重大風險。

依照刑法規定並結合《意見》,上述行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就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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