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惹禍”,誰來擔責

遛狗時不牽繩、犬隻吠叫驚嚇他人摔倒受傷、挑逗犬隻被咬傷……

愛犬“惹禍”,誰來擔責

高揚

愛犬“惹禍”,誰來擔責

很多人都喜歡養寵物,犬類也因其忠誠護主的特性成為多數人飼養寵物時的不二選擇,一些寵物犬甚至成為許多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

隨著人們對寵物情感寄託需求的增加,飼養寵物的家庭也越來越多。據《2019年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目前我國城鎮寵物犬貓數量達到9915萬隻,比2018年增長766萬隻。其中寵物犬數量為5503萬隻,比2018年增長8.2%。北京作為首都,無論是養犬規模還是養犬數量都位居前列。

與此同時,隨著犬隻飼養數量的增加,因犬隻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透露,在寵物致人傷害糾紛中,犬類致人傷害的情況最為常見。如何有效避免因養犬引發糾紛,儘量讓寵物犬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麻煩?日前,西城區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為養犬人支招。

遛狗遭遇狗咬狗,不守規矩擔全責

李某在小區花園遛自己的泰迪犬時,遇到同小區的何某正在遛其飼養的哈士奇。突然,哈士奇咬住了泰迪,李某見狀趕緊上前想抱走泰迪,自己也不慎被哈士奇咬傷胳膊,雙方隨即報警。

民警到場後發現,何某飼養的哈士奇並無犬證,聯繫打狗隊將哈士奇收禁,並將李、何二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當天,李某至醫院就診,共支出醫療費用1321.49元。帶泰迪至寵物醫院就診,診斷為脊椎粉碎性骨折,其支出診療費共1.59萬元。究竟是哈士奇太過兇殘,還是泰迪主動惹事,雙方爭執不下,李某將何某起訴至法院。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9條、《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17條第四項規定,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並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原告李某攜帶泰迪犬外出時符合相關規定,被告何某攜帶哈士奇外出時未拴繩。此外,哈士奇屬中型犬,被告本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最終,法院判決由何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對合理養犬進行了規範性的規定和約束,包括養犬的手續、要求、攜犬外出所要注意的事項等。此規定的目的在於最大程度地減少飼養犬類所引發的損害事件。但如果不按照相應的規定規範養犬,甚至違反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犬類致人損害或者發生糾紛的風險,相應地,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自己管理不善的行為所帶來的損害後果。”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任傑提醒道。

而對於北京市重點管理的養犬區域和犬隻種類,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馬維洪介紹,北京的城六區都是禁止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區域,北京市公安部門也出臺了明確禁止飼養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名錄,如鬆獅、藏獒等犬類都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即使在城六區之外,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也不得有遛狗行為,需要拴養或圈養,還需要戴上嘴套等防護工具。”

非接觸性傷害,責任不可逃避

除了寵物犬直接造成的損害,據西城區法院法官介紹,在涉寵物犬侵權糾紛案件中,還存在著大量的非直接接觸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比如寵物犬大聲吠叫、奔跑、突然躥到受害人身邊,做出預備攻擊動作或表現出一定的攻擊性行為,很容易導致受害人受到驚嚇,產生心理恐懼,進而導致摔倒受傷等意外發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雖然這些情況下並不存在寵物犬和受害人之間的直接接觸,但是許多案件中寵物犬的這些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中所說的‘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任傑告訴記者。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就因遇到大型犬受到驚嚇,造成身體損害。原來,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吳某家的鬆獅犬突然向其撲來。朱某受到驚嚇,躲閃不及,在後退過程中摔倒造成手骨骨折。事後雙方報警,但未就賠償事項達成一致。吳某認為自己家的犬隻性情溫順,在事發時與朱某也有一定的距離,不存在過錯。隨後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吳某承擔賠償責任。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沒有監控視頻或其他在場人員證言等能準確反映事發過程,但是結合事發當日原、被告雙方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可以確認雙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時,原告因受到被告犬隻驚嚇而摔傷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隻致人損害的方式具有多樣性,並非只有與人身體有直接接觸的撕咬、抓撓等行為,犬隻靠近陌生人進行吠、嗅等行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發生身心損害的後果。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法院認為,事發地點位於重點管理區西城區內,事發時被告牽領的犬隻為鬆獅犬且身高超過35釐米,該犬隻明顯屬於相關部門規定的本市重點區域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被告吳某作為該禁止飼養犬隻的管理人或飼養人,對該犬隻造成原告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挑逗犬隻不可為,受傷需要自擔責

寵物犬侵權事件頻發,一方面與養犬人沒有依法依規養犬、未盡到管理義務有關,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他人主動挑釁、造成犬隻傷人後果的情形。張某就因主動挑釁,結果受到寵物犬攻擊。

原來,齊某家中因有新生兒和老人,故將自家犬隻拴在門口飼養。一日,鄰居張某路過時被齊某飼養的犬隻咬傷,遂報警要求齊某賠償。齊某認為自家犬隻性情溫順,是張某的過激舉動導致了事故發生。根據民警調出的監控記錄顯示,張某第一次經過狗身邊時,狗並沒有動作,隨後張某折返將手中類似可樂罐的物體向狗擲去,並反覆踢踹狗四次,第五次時狗猛撲咬住張某的腿,導致張某受傷。在觀看監控記錄後,二人協商未果,張某起訴至法院。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充分證明其主張,需要承擔不利後果。

齊某將犬隻圈養在自傢俬人區域內並束有狗繩,已盡到了相應的防範義務,張某主動挑釁,數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範疇。張某明知有遭受該寵物犬咬傷的風險,卻依然冒險行事,損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原告張某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懷孕期間被狗咬,檢查費用飼主擔

宋某在懷孕後被劉某飼養的狗抓傷,事後立即到社區醫院就醫,因擔心接種疫苗對胎兒有影響,宋某未接種疫苗。次日,劉某陪同宋某前往三甲醫院就醫,在詢問醫生後宋某接種疫苗。後來,宋某因擔心疫苗會對胎兒有不利影響,在醫生建議下進行了無創DNA檢查。因雙方就費用問題存在分歧,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稱劉某不按規定養犬導致本次事故發生,要求劉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後續的醫療費用。

劉某認為自己在事發時已經道歉,並陪同宋某就醫和墊付了相關費用,也給予了宋某一定的補償金,不應該繼續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不認可宋某進行無創DNA檢查所產生的費用。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未拴住其寵物狗,也未採取其他安全措施,導致宋某被狗抓傷,對此劉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某同意賠償原告接種狂犬疫苗的醫療費,法院予以認可。關於宋某所進行的無創DNA檢查費用,法院認為宋某被狗抓傷時尚處於懷孕初期,此種情況下被狗抓傷並接種狂犬疫苗,因此對自身及胎兒安全產生疑慮是正常反應。後宋某在醫生的建議下進行無創DNA檢查以排除心理恐慌,該費用的發生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對此費用予以支持。宋某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均與本糾紛具有關聯性,且金額在合理範圍內,法院均予以支持。

針對該類糾紛,任傑指出,寵物犬侵權案件中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往往是爭議的焦點。最常見的包括人身傷害涉及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除此之外,還有損害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例如,寵物犬在侵權糾紛中死亡的情況下,因為寵物犬本身對於飼養人具有特殊意義,死亡會給飼養人帶來較大的心靈傷害,侵權人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義務。

嚴守養犬規定,及時保留證據

西城區法院通過近年來受理的寵物犬侵權糾紛案件發現,該類糾紛案件呈現出以下三個特點:第一,社會公眾對非接觸性寵物犬侵權認識不足;第二,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時有出現,但寵物犬飼養人或管理人舉證存在一定困難;第三,流浪狗侵權中責任人不明確導致維權難。針對以上特點,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分別給出應對措施。

對於非接觸性致人損害的情況,任傑指出,寵物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一般認為只有寵物犬“抓、咬、撓”等直接與受害人接觸的行為才應屬於侵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寵物犬的一些非攻擊行為如大聲吠叫、奔跑等,雖然沒有與被侵權人直接接觸,但如其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構成因果關係,則屬於侵權責任法第78條所稱的“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寵物犬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這一情況,西城區法院法官建議,寵物犬飼養人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約束自身行為。對於飼養寵物犬的人士,務必要熟悉並認真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如犬隻的飼養人要嚴格遵守《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去公安機關對寵物犬進行登記,領取登記證,併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同時,飼養人還需要按照要求按時年檢,並給寵物犬注射狂犬疫苗。

關於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飼養人舉證難的情形,據任傑介紹,有些案件中侵權的發生是由於受害人故意挑逗寵物犬等行為導致,而如果寵物犬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想舉證證明受害人存在過錯,則需要提供現場監控視頻、目擊證人證言等予以佐證,但現實中如果事發地沒有安裝監控視頻,或者是監控死角,又缺乏目擊證人,就可能導致案情經過無法還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寵物犬飼養人陷入不利地位。

無論是針對受害人存在過錯的情形還是其他遭受犬隻傷害的情形,任傑都建議說:“被侵權人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遭遇寵物犬侵害後第一時間報警,調取附近監控視頻,或用手機拍攝飼養人寵物犬、本人傷情、事發現場等,確認飼養人身份信息,固定證據。受傷後及時就醫,尤其是被犬隻抓傷、咬傷的情況,務必去醫院清理傷口並注射狂犬疫苗,在避免更為嚴重的損害後果發生的同時,就醫證明也可固定證據,便於後續索賠。”

西城區法院通過案件審理發現,比起圈養的寵物犬,一般情況下流浪狗更加具有野性和攻擊性,可能造成的損害後果也更大。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現實中,由於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確,被侵權人往往很難在流浪動物侵權事件中獲得賠償。

對此,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建議,社會公眾在遇到流浪動物或違規飼養的寵物犬時不要故意挑逗。社會公眾尤其是兒童的監護人,要注意保護好孩子,儘量遠離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動物。如果遇到傷害,也切不可像極端事例中一樣使用暴力或投毒等危險方式進行“報復”,那不僅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刑事犯罪。在小區遇到長期流竄的流浪動物時,建議將該情況告知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者收養流浪動物的公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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