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小夥伴問:發票抬頭是個人而不是公司的,是不是不能稅前扣除?今天來統一回復一下!
這6種個人抬頭的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誤區:目前還是有的會計人員認為,只有公司抬頭的發票才可以報銷稅前扣除,個人抬頭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更不要考慮抵扣增值稅了。
其實,這個理解是片面的,隨著增值稅深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像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的車票等雖然個人抬頭的,但是既可以抵扣增值稅,也可以抵企業所得稅!
案例:
比如王經理出差談業務,回來報銷個人抬頭的高鐵票436元。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4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6元
貸:銀行存款 436元
提醒:
這些票據個人抬頭的可以稅前扣除,當然與經營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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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個人抬頭的住宿費、電話費等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個人抬頭的住宿費、電話費等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一、個人抬頭的電話費不得稅前扣除
對於發票抬頭為個人名字的電話費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發票是個人名字的電話費,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公司為個人報銷電話費納稅調整的問題,只需要調整一次,不能重複調整。
建議:
公司可以將通訊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不需要職工提供發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直接稅前扣除,從而減輕公司的納稅負擔。
二、個人抬頭的住宿費發票也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因此,員工出差開具個人抬頭的住宿費發票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與此同時,還要注意各地稅務機關的特殊要求,比如:
廣州稅務規定,向消費者個人提供住宿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如果該個人屬於出差,住宿後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所屬單位抵扣進項稅額,在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的信息,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同時,開票方應在發票備註欄錄入住宿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
江西稅務在營改增問答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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