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常見的印花稅計稅貼花誤區!收藏!

誤區一:

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誤區二:

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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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

合同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誤區四:

未簽定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運憑證徵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號)第一條關於應稅憑證確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託運雙方業務關係的運輸單據均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鑑於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於徵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誤區五:

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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