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一文說清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2020年3月,廣大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即將迎來首次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前,只有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例如私營企業主等個人,需要進行年度彙算清繳。稅制改革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大量納稅人也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了。對普通大眾來說,這是一件很陌生的新鮮事。

到底什麼是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為什麼要辦理彙算清繳?哪些個人需要進行彙算清繳?具體如何辦理彙算清繳?彙算清繳中有什麼要點?本文旨在幫助廣大個人納稅人正確理解和準確實施彙算清繳,以依法納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彙算清繳是國際通行做法。我國從2019年起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改革了舊有的稅制,首次建立了四項所得綜合計稅的個人所得稅制。

所謂四項所得綜合計稅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所得”四項所得的,合併作為“綜合所得”,按照一年來計算應納稅款,也即合併計稅和按年計稅。而改革之前,這四項所得是分別計稅和按月計稅的。正是由於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改為合併計稅和按年計稅,就產生了納稅人先分月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再對全年收入和支出進行整體核算的需求,以便準確計稅應納稅額,退回之前分月預繳時多繳的稅款,或補足少繳稅款。這種對於全年稅款的整體核算和多退少補就是年度彙算清繳。

過去不需要辦理彙算清繳,是由於改革前分別計稅和按月計稅的稅制,不會產生年度終了後對全年收支整體核算和多退少補的需求。

年度彙算清繳的目的,一是查漏補遺,例如未足額享受各項扣除的,可以在彙算清繳時補充申報享受;二是彙總全年的綜合所得,例如收入申報不全面的,可以補充申報收入;三是實現多繳稅款的退回和少繳稅款的補繳。

如果不辦理彙算清繳會帶來兩個後果:

一是原本可以退回的多繳稅款無法退回了。因為多繳稅款而放棄退稅的無需辦理彙算清繳,因此如果納稅人不辦理彙算清繳,稅務機關就認為納稅人放棄了退稅的權利。而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只有在彙算清繳時才可以享受,其他的專項附加扣除、捐贈支出、免稅待遇等,納稅人也可能由於工作單位不掌握相關信息,或者沒有工作單位無法進行扣除等原因,在預繳時沒能享受或沒能足額享受。這些都會帶來彙算清繳後退稅的效果。而放棄了彙算清繳,就等於放棄了退稅,無形中增加了自己的稅收負擔。

二是彙算清繳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的一種,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如果納稅人少繳了稅款超過400元,又不辦理彙算清繳,則構成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面臨不同的法律責任,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彙算清繳對大家來說確實是一個陌生的新事物,但是在現代化的信息系統和技術之下,藉助稅務機關前期大量的基礎性工作,大家對於辦理彙算清繳不必過於擔心。新的自然人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系統非常智能,網上辦理十分便捷,無需個人提交或上傳任何證明材料,退稅直接通過網絡到賬,大家完全可以放心嘗試。

下面我們從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彙算清繳、如何辦理彙算清繳、如何退補稅等方面逐一為大家介紹。

一、 哪些納稅人應當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實施彙算清繳的主體。

首先,並不是所有的個人納稅人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一)辦理年度彙算清繳的個人納稅人要符合的首要條件是在2019年取得了綜合所得。未取得綜合所得的個人無需辦理年度彙算清繳。

綜合所得包括四項:

1.工資薪金所得(從工作單位取得);

2.勞務報酬(從非工作單位取得);

3.特許權使用費(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4.稿酬所得。

如果個人在2019年只取得了經營所得[1](例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合夥人通過經營取得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例如股票分紅)、財產租賃所得(例如房租收入)、財產轉讓所得(例如二手房轉讓)或偶然所得(例如中獎所得),並未取得綜合所得,那麼就不需要辦理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所以個體工商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2]、獨資企業主等,如果2019年沒有從其他單位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以及各類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收入,則無需辦理綜合所得的彙算清繳(但要辦理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

此外,所謂在2019年取得,指的是個人在2019年1月到12月實際取得相關所得,而不是指相關所得是通過2019年期間的勞動取得。如果單位在2020年1月向員工發放2019年12月的工資,則該工資收入應作為員工2020年的所得,而不是2019年的所得。

(二)取得了綜合所得的個人也未必都需要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個人不需要彙算清繳:

1. 2019年全年四項收入總額不超過12萬元的(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不含全年一次性獎金[3]);

2.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的;

3.已預繳稅額高於應納稅額,可以申請退稅但不申請的;

4.已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應補繳稅款,但補繳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除了以上情形外,取得綜合所得的個人都應當辦理彙算清繳。

可以看出,除了第1種情形個人可以通過簡單地彙總自己的全年收入即可以確定外,第2、第3、第4種情形都需要先彙總計算全年收入和應納稅額,與預繳稅額進行比較後方能確定。

對於2、3、4三種情形,個人難以確定自己是否符合的,建議登錄國家稅務總局開發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該APP操作便捷簡單,在APP 上填寫全年收入情況、三險一金金額、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和捐贈支出後,APP可以自動計算出應補稅額或應退稅額。

這裡可供大家參考的是:如果個人2019年全年的12個月都在同一個單位工作,除了來自這家工作單位的工資薪金外,並無其他綜合所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稿酬),且全年各月工資保持穩定,所在單位財務核算健全,對個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等專項附加扣除[4]、年金支出、捐贈支出等都已在每月預扣預繳申報時進行扣除,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2019年也沒有發生大病醫療的情況,單位已按照法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了各月的個人所得稅(標誌是每月扣稅金額逐月遞增),那麼個人的已交稅款與應交稅款可能沒有差異或者差異不大,可能無需辦理彙算清繳。

儘管如此,本文仍然建議大家採用手機APP方式嘗試進行彙算,因為從今年開始,彙算清繳將成為每年的常規動作,手機辦理也並不複雜,早嘗試早受益。個人進入系統,認真檢查自己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等是否足額享受(關於專項附加扣除的享受如有疑問,可向稅務機關或專業人士諮詢),進行到“應補/退稅額”一欄時,如果發現自動計算的應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可以直接退出系統放棄彙算清繳,無需進入後續的補稅操作。

二、 如何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一)辦理方式和辦理渠道

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辦理方式有三種:

1. 個人自行辦理。

1)【強烈推薦】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手機端“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彙算清繳。該APP採用個人身份證號碼和麵部識別系統註冊實名用戶並登錄,操作非常方便。稅務機關數據系統中已有數據都已在相關表格中預填,無需納稅人提供,而且相關數據能夠自動勾稽和計算。

2)登錄當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提供的網頁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彙算清繳。相關功能與手機APP功能類似。但是辦理彙算清繳前需要註冊實名用戶。實名用戶註冊需藉助手機APP或者持本人身份證到本地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申請獲得系統註冊碼後辦理。所以如果能夠直接通過手機APP註冊並登錄的,不推薦使用網頁端。

3)郵寄辦理。個人在稅務機關網站下載《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或《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其中,《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簡易版)》僅適用於個人年度四項收入總額不超過六萬元且無境外收入的情形;《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均適用於個人無境外收入,但年度四項收入總額超過六萬元的情形(推薦填寫《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問答版)》);《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適用於取得境外收入的情形。

(如需索取相關電子申報表的,可在本文留言板留下電子郵箱)。

個人選擇適合自己情況的表格手工填寫完畢後,將申報表寄送至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為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指定的稅務機關(目前尚未公佈,可關注相關官方網站公告欄)。

4)前往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有工作單位的個人,可以前往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有兩個及以上工作單位的,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辦理。

2. 委託辦理。

1)個人可以委託工作單位或者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單位代為辦理。個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提供培訓、輔導服務協助個人辦理彙算清繳和退補稅。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個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2)個人可以委託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並簽訂《授權委託書》。

單位或其他受託人為個人辦理年度彙算清繳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本人。個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更正申報與原始申報的方式和渠道相同。

(二)辦理彙算清繳時需要準備的數據和資料

1. 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辦理彙算清繳為例,個人應當準備好如下數據用於填寫和核對(適用於2019年無境外所得的有住所[5]居民個人):

1)2019年全年工資薪金收入總額(不包括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2)2019年全年勞動報酬收入總額;

3)2019年全年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總額;

4)2019年全年稿酬收入總額;

5)【如有】2019年免稅收入總額或減免稅額(例如殘疾人、烈屬、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

6)2019年全年個人負擔的三險一金各自的總額;

7)2019年全年專項附加扣除各項總額,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本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贍養老人支出;

8)【如有】2019年全年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總額;

9)【如有】2019年全年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不超過2400元);

10) 【如有】2019年全年符合條件的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支出(僅限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

11) 【如有】2019年全年取得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時發生的合理稅費支出;

12) 【如有】2019年全年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佣金收入的展業成本。

13) 【如有】2019年可以扣除的捐贈支出(2020年疫情防治的捐贈支出應在2020年扣除);

14) 個人有效銀行賬戶信息(用於退稅):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所在省份、賬號。

2. 個人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交或通過網絡上傳任何證明資料,但應當在五年內留存如下資料備查:

1)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且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2)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

3)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留存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

4)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留存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

5)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留存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複印件,或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

6)彙算清繳申報表;

7)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資料;

8)其他扣除的資料。

(三)辦理時間: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請關注最後時間,但不要拖到最後,以免網絡過載。

三、 如何退稅和補稅

(一)退稅。

通過彙算清繳,個人預繳時多繳了稅款需要退稅的,退稅流程分為便捷退稅和一般退稅兩種:

便捷退稅的條件是:1.個人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且已預繳個人所得稅。2.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稅務局網頁端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提供的便捷退稅功能(填寫簡易申報表)辦理。3.只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辦理(六月不能辦理)。

個人辦理便捷退稅只需確認已預繳的稅額(稅額已通過系統預填)、正確填寫個人有效銀行賬戶後,退稅就可以即時到賬。

不符合便捷退稅條件的個人需要退稅的,按照一般退稅流程辦理,可以通過手機APP、網頁端、郵寄或前往辦稅服務大廳等多種方式進行,基本流程是:1.填寫或確認個人基本信息、全年收入、免稅收入、三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贈支出等;2.自動或手工計算應納稅額;3.填寫或確認已繳稅額;4.自動或手工計算應退稅額;4.正確填寫有效銀行賬戶信息;5.獲得退稅。

(二) 補稅。個人預繳時少繳了稅款需要補稅的,辦理程序與上述一般退稅流程類似,只是無需填寫銀行賬戶,而是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的POS機、銀行櫃檯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方式繳納稅款即可。

四、 其他提示

(一)個人有疑難問題的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網頁端、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渠道尋求諮詢,也可以向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二)為避免前往辦稅服務大廳辦理彙算清繳扎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通過手機APP或網頁端自然人電子稅務局辦理可以避免發生現場扎堆的情況。

(三)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可申請稅務機關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必須辦理彙算清繳,其程序更為複雜,需要增加相應的填報內容,包括《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抵免明細表》等[6]。詳情可向稅務機關或專業人士諮詢,也可委託專業人員辦理。

(五)如果工作單位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沒有及時將從個人處扣繳的稅款入庫,也不影響個人彙算清繳時按照規定申請退稅。

(六)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支持開具、打印個人繳稅的《納稅記錄》。


[1] 2019年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個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等,應當在2020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營所得的年度彙算清繳。經營所得的年度彙算清繳與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清繳差別很大,本文僅介紹綜合所得的年度彙算清繳。

[2]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指的是在司法局進行了合夥人登記的合夥人。未登記的在稅法上不視為合夥人。

[3]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單獨計稅,也可以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稅,詳見《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個人可以選擇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工資薪金計稅,如果選擇單獨計稅的,則不需要計入四項收入總額中。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工作單位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兩個月內,向個人提供已辦理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及金額等信息,便於核對。

[5]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與是否購置房屋無關。

[6] 詳情可參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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